圣经典故之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 Eye for eye,tooth for tooth )
出自《旧约·出埃及记》21章,又见《利未记》24章,《申命记》19章,《新约·马太福音》5章。
[原文]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简释] 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出自《旧约·出埃及记》21章,又见《利未记》24章,《申命记》19章,《新约·马太福音》5章。
[原文]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
[简释] 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