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
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对自己拥有的财产,通过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各项权能而获得的相应收益。具体包括农村住户的私有资金以储蓄、信贷、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利息、股金、红利收入,以及农村住户的私有财产(如房屋)以出租方式取得的租金收入,还包括从集体得到的集体公共财产的财产性收入和土地征用补偿等。由于中国农村各种条件的制约,红利收入、股息收入、转让特许权收入,在财产性收入中的比例很小。因此农民财产性收入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土地:如果政府因建设等需要,征用农民的土地时,农民可以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额度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得到相应的补偿。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土地不仅是给农民带来收入的生产资料而且是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但由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在产权虚置的情况下,补偿标准等问题,农民处于被动地位。)
第二,房屋:房屋是农民的财产,但不包括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因为农民的房屋是盖在宅基地之上的,而宅基地的所有权与农民土地情况是相同的都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因此,农民的房产只能是房屋。
第三,资金:农民的资金除了农民自身拥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外,还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如国库券、股票等。
第四,实物:是指农民所拥有的具有财产性质的实物,这些是有价值的并且可以变现的。主要是指农民的生产工具(如农用车、拖拉机、收割机等)、家用电器、家具以及农民的一些收藏品等。
综上所述,在农民的财产中实物财产很难实现财产性收入,资金主要来源于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外出务工的工资性收入,近几年,农产品价格及农民工工资已达到一定程度,很难再有增幅空间。而农民的土地、房屋虽然是农民最大的资产,但当前并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市场开发利用,增值潜力巨大。
由于目前理论界还没有对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有一个明确权威的定义,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的市场化资本化运作的新情况出现,需要给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概念一个符合实际发展需要界定。山西农业大学黄和刚根据以上农民收入、财产性收入及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概念范围入手,结合当前的经济特征,推理得出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的概念界定。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是指农民在对土地拥有明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等权利的前提下,通过土地的出租,征用,入股等方式获得的收入。
来源方式有:一是通过承包土地征用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的收入。二是来自宅基地的出租、征用补偿(因为房屋的出租及拆迁必须涉及到宅基地,所以部分收入应计入农民土地收入)。三是农民的承包经营地和宅基地进行商品、资本化运作后所具有的融资、股份、经营及开发而获得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