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
概述
伪劣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制贩假行为。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必须保护知识产权,必须严厉打击制贩假行为。打击和惩处这种违法行为的全过程统称为”打假”。打假是一项全社会的系统工程。
打假主要表现为政府打假、消费者打假和企业打假。打假是伴随制贩假而生的。制贩假的存在,源于“暴利诱使,法制漏洞,政府无为,企业乏力,消费者趋向”五方面原因。制贩假问题的解决之道,在于企业加强技术研发,提升产品竞争力;消费者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对假冒伪劣的识别能力;联合一切社会力量对制贩假者予以严厉打击。
中国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是高利驱动、极端个人主义、地方保护主义、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够完善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高利驱动和地方保护主义是两个最主要的原因。假冒伪劣商品既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损害正当经营厂商的利益,更严重的是损害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造成劣市驱逐良市的结果。所以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保证公平、健康的市场秩序应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但政府部门的主动打假方法往往存在信息获取能力差、反映不灵敏、商品真假识别鉴定难、成本高等缺点,面向广大的社会公众、消费者和受害企业在信息的搜集、线索的发现方面更具有比较优势。
表现
工商部门在检查产品质量 打假是指: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专用机械、原辅材料、制假生产技术
、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非法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的工作。打假是一个需要多方面共同参与的综合工程,应建立一个类似法国或韩国的打假联合机构,这一机构应建立在各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警方等各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基础上,做到各部门优势互补,检测商品简便快捷,信息灵通,反应灵敏。为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涉,这一联合机构最好是在跨地区的基础上设置,如若干个省设立一个联合机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区域的假冒伪劣案件的惩处。
问题
打假——销毁假冒伪劣产品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社会风险成本低。综合考察,中国法律中对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罚方法,在力度上并不大,而且在执行时由于诸多原因,大量存在着罚款数额偏低、以罚代刑的现象,再加上中国社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使行为者能很快实现风险转移,如转移场所或再申办执照从事造假。可见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风险成本很低,不足以使行为者身败名裂,倾家荡产,并永远无法东山再起。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合作,执法不力。参与打假的政府职能部门有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烟草专卖、卫生、公安等。职能交叉,职责不明,形不成整体合力,缺乏明确的打假整体规划和综合打假目标,甚至有的部门为各自的利益互相干扰,影响打假力度。设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打假工作协调小组”(简称“打假办”),大多属于临时性的联合机构,组织协调能力不强,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消费者和受害企业的打假成本高昂,缺乏奖励机制。
没有直接受到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的广大社会公众,因为受“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心态的影响,其参与打假、进行举报的积极性无法得到有效的激发;对于那些直接受到假冒伪劣商品危害的消费者在打假过程中所付出的成本,包括时间和精力的投入,以及在打假过程中耗费的交通、通讯、鉴定等费用,常常使单个消费者力不从心,无力承担。同时,中国传统文化的中庸之道、息事宁人的观念积淀甚深,这种自认倒霉的心理对假冒伪劣商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放纵的作用;就受害企业而言,由于主动打假往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缺乏法律手段的配合,单个企业在对付大规模的假冒伪劣活动常常力不从心。制假者主要集中在非国有企业的各种股份制、合伙制、个私企业中。他们为了牟取暴利,不惜花重金从国外引进先进的机器设备、技术、工艺;或贿赂国家科研机构,国有企业有关人员,获取产品的制造参数
大量进行假冒生产,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尽管国家一级的工商、质检部门的检测仪器科学先进,鉴定权威性强,但发生在县、乡一级假冒商品要靠国家一级的检测,实在是鞭长莫及了。经营主体行为短期化。制假售假行为猖獗,是与现行的管理体制和分配机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的。大规模的企业改革,使得很大一部分中小国有集体企业成了个体私营企业
,而现代企业制度并没有相应地迅速建立起来。受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企业管理的思想观念还没有真正转变到市场经济上来,从而导致不求质量、不讲信誉、不顾道德、急功近利等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地方保护主义推波助澜
在公平竞争中取得合法利益是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在局部利益的驱动下,有的地方政府把制假售假视为一种“合法”行为,客观上对制假售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消费观念不成熟。许多事实表明,制假售假者往往是抓住消费者的消费心理
肆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如果消费者都具有良好的消费意识和成熟的消费观念,不买假冒伪劣商品,自然也就断了制假售假者的销路,制假售假者也就难有“用武之地了”。消费知识贫乏,从普通消费者的实际情况看来,对所购买的商品缺乏了解和认识,他们对什么算假冒伪劣商品,什么是“三无”产品,只能轻信广告宣传和产品介绍,为制假售假者提供了市场空间。打击源头难。打假应重在打击源头,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在打假过程中,各执法部门为了各自的部门利益,常常是罚款了之,没有追根寻源,更没有绳之于法,达不到彻底根治的目的,使制假售假者可以死灰复燃。这些因素,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适当的外部条件,是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制假售假行为得以由小到大,由“游击队”发展到“大兵团”的根本所在。
措施
重庆市打假出重拳在经济上施加重罚。中国《产品质量法》中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行政罚款最高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
货值金额的三倍,这与国外的一些法律规定的相比,罚款数额仍属偏低,不足以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人倾家荡产,风险成本相对较小。在经济上施加重罚,最大限度地加大制假售假者的风险损失,使制假售假者经济上得不偿失,并且增加对有假冒前科的行为人加重处罚的措施,通过经济上的重罚,以提高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社会风险成本。各政府部门严格执法,多方联手,共同打假。严惩重罚可以使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的社会风险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假冒伪劣现象。但仅靠严惩重罚并不能解决这一现象,因为更为重要的环节在于执法。如果执法者不负责任,从而使制假售假者不容易被抓获,或者即使被抓获也因为各种原因而受到较低程度的惩罚,那么光有重典也很难消除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现象。刑法实施以来,真正以这些罪名追究制假售假者的刑事责任的,在查处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很小,大部分案件都仅进行了经济上的处罚,以罚代刑,以轻罚代重罚,大案小办,重案轻办的现象较为普遍。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早在1878年,英国政治家伯克就将报纸称为“第四种权力”,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的社会权力,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是深入推动打假的有力工具,其对取缔制假窝点,清理假货集散地的报道,对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大案要案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曝光,将彻底揭露制假售假的行为人及其幕后支持者,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媒体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曝光对推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一些大案要案就是在有关的媒体率先揭露后才得到查处的。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可通过组织会员参加一系列的活动,提高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以及打假积极性,加强信息交流
改进协会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消费者协会还可建立全程的索赔代理机构,消费者可委托索赔代理机构全权负责消费者的索赔事项以及代办解决纷纷。这样,可以使消费者的索赔成本下降,激发其与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的积极性;西方国家的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相对较少,除了立法、执法上的原因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这些国家设有强有力的行业协会,一旦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出现,该商品所涉的行业协会即发现,并能立即采取措施,使假冒伪劣商品无处藏身。制定打假的举报奖励办法和激励机制
必须寻找到一种既能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人的信息封锁策略,又能降低政府作为直接打假者在收集打假信息成本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政府制定出正式的奖励和激励规则:重奖举报者。奖金从政府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人所处的罚款中支出。举报者的举报一经查实即日可给予重奖;建立消费者的激励报酬制度。这一制度应明确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人向受害消费者支付赔偿金的数额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及时间限制。在消费者保护协会中设立索赔代理,代理消费者的索赔事宜;对受害企业在打假过程中受到损失的予以适当补偿。加大政府投入,强化检测人员队伍素质和检测设备、手段建设。“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打铁须得比铁硬。没有一支过硬的质检人员队伍和一套科学先进的检测设备,打假难以使人心服口服。假冒伪劣商品生产就难断绝。因此,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增加经费,专门用于质检部门的设备购置更新和人员队伍的素质培训,提高质检的专业水平。同时加强对企业质检人员的培训。从源头抓起,减少从生产环节产生的假冒制造。总之,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是各种社会问题与经济问题的综合反映,打假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项系统工程,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要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力量,由社会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对症下药,建立健全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管、防范机制,长此以往,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局面必能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