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是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的发展而制定。
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二、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特点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体现了分类管理的思想
2.考核结果使用与事业单位用人和分配制度紧密结合
三、考核的原则和种类
考核的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的种类:对受聘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四、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的内容
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考核的等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可以分为合格与不合格等档次。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先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五、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的方法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二)考核的程序
事业单位成立负责人为首的考核组织。必要时,事业单位负责人可以授权同级副职或有关机构负责人负责考核。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根据工作任务定期记实,主管领导负责检查。年度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考核事业单位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考核组织申请复核,考核组织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其中,如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一上级主管单位人事机构提出申诉。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