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公积金贷款
大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正确决策下,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下,积极开拓,勇于创新,进一步加强资金归集力度,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大资金投放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真正做到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大理公积金管理中心
大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大理州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代表大理州人民政府统一归集、管理、运用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大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2年12月27日正式挂牌成立。它是经州委、州政府批准设立,大理州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同意成立的管理大理州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及各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带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大理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调出大理州辖区工作的或者出国(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
(七)单位破产、关闭、改制的;
(八)被单位开除公职的;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提取资料:
(一)公共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
3、申请人在缴存银行系统内开设的储蓄卡(折)账号;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以下资料:
(1)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
(2)国家规定的购房首付款发票或交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以下资料:
(1)二手房买卖合同或协议;
(2)契税完税发票。
3、自建住房的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权属证明;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在农村集体土地自建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或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管理部门的建房证明。
4、大修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房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大修条件”的《危房鉴定书》;
(2)修缮预算书。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必须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
(四)房租年支出超出家庭工资年收入规定比例的必须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家庭收入、租赁合同和租赁经营营业税发票,经管理部调查核实后批准,按年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年租金总额。
(五)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的证明材料:
1、离退休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
2、单位破产、关闭、改制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单位破产、关闭、改制的文件或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出国(境)定居或工作调出大理州辖区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出国(境)签证证明或调动文件;
4、被单位开除公职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5、职工死亡的,在提供公共材料的同时,提供死亡证明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件。属赠予的,须同时提供遗嘱中赠予公积金财产的相关证明。
大理公积金贷款额度与利率
1、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申请30万元贷款。其中: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在财政供养单位,而另一方在非财政供养单位,应当以在财政供养单位的一方为主贷人,贷款最高额度按20万元加上在非财政供养单位的一方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确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夫妻双方均在非财政供养单位,贷款额度按照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确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可申请20万元贷款。其中: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在非财政供养单位,贷款最高额度按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确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购、建、修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所购、建、修住房总价的80%;购、建、修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所购、建、修住房总价的70%。
5、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6、借款申请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时,可采取房地产抵押加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质押的方式确定贷款额度。但是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高额度。具体计算方法是:
贷款额=抵押物价值×70%+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保留到万元)
7、互保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质押金额(含借款人夫妻双方)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且贷款金额不超过规定的最高额度,同时,住房公积金质押第三人人数不超过3人。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在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