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变现或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变现或破产重整、破产和解

在一些拖延已久的执行案件中,债务人的财产被清算,通过破产程序变现,或者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可以更快地清偿债务。

市场环境下的经济低迷,尤其是近两年新冠疫情的影响,让不少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出现经营危机,濒临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更多的债务人主动或被动地进入破产程序。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望。在某些情况下,破产程序也是实现债权的更好方式。例如,对于一些具有特殊资格的债务人(如拥有独家经营权等特殊资格要求的公司,或拥有品牌等大量无形资产的公司),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人的股东很可能会采取主动。保留公司主体。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在一些拖延已久的执行案件中,债务人的财产被清算,通过破产程序变现,或者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可以更快地清偿债务。同时,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在破产程序中追究其实现债权的责任。对于上市公司等特殊主体,也可以“破”促还款。

策略一:调查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对出资的责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股东不出资,二是股东出资后撤资。

(一)股东未出资的处理

注册资本认缴制度实施以来,股东不实际出资的现象屡见不鲜。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时,受让人的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也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作出了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未按照公司章程足额出资的股东,即使将其全部股权对外转让,也不能免除虚假出资责任。例如,在(2010)沪易中民司(商)中字第2036号陈某某与A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中,由于股东的出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股东的基本义务,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向A公司履行相关出资义务。上诉人陈某某虽已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外界,但不应随着股权转让而免除虚假出资的责任。因此,上诉人陈某某应依法向被上诉人A公司补缴出资。

(二)股东出资处理

在笔者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中,在原实缴注册资本制度下成立的公司,大部分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将相应的注册资本转入公司账户债权人去哪看公告,并拥有资本金。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证报告。但是,有验资报告并不意味着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在破产程序中,通过检查银行的??流水情况,经常发现股东出资不久就将出资额转入公司账户,无正当理由全部转出,甚至注销公司账户. 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撤回其出资。” 第九十一条规定:“发起人、认购人缴纳股份或者缴纳与股份相抵的出资后,除未按时募集足够股份外,发起人未按时召开成立大会的,或者成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其股本不得撤回。”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虚报相关股东的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转移出资关系,并使用附属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转出交易或者撤回出资的行为,属于撤回出资行为。第十四条规定了协助提取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连带责任。

例如,五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民二终字第22号,诉其股东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将注册资本转入五洲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账户,骗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将资金全部转出。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本条规定虽然限制了公司股东的权利,但充分体现了立法目的在平衡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权利与保荐人股东在公司利益的冲突时所追求的实质公允价值。法律。《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和《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直接授予管理人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仲裁的权利,

策略二:调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出资方面的不当履行职责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诚、勤勉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原告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提起诉讼的,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增资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对因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未足额缴足出资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被告股东应当要求赔偿。”第十四条规定了其他股东、董事、

上述规定赋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增资进行监督和监督的义务,以确保股东充分履行出资义务,确保公司资本充足。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公司成立时认缴出资的股东承担与公司增资时相同的出资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督促股东出资的义务不应当被限制。不同的。《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管理人追缴出资的责任。

智微显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胡秋生等人案 (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法院认定深圳智能公司的股东开曼智能公司未通过充分履行投资义务而依法主张权利。胡秋生等六名董事,作为深圳智能公司的董事,同时也是股东开曼智能公司的董事。为 Cayman Smart 履行出资义务提供便利条件。胡秋生等六名董事在股东出资期限届满后,即2006年3月16日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向股东追缴出资的义务。被动不作为违反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因此,判断胡秋生等六名董事应当连带赔偿深圳智能公司股东应出资的金额。

公司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时,为实现债权,债权人可以追究债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出资事项中履行不当职责的赔偿责任。

策略三:在破产程序中追回债务人的财产

在一般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很难知道被执行人的对外应收账款。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可以通过查阅财务信息、银行流向、审计等方式了解破产企业的对外应收账款和他人占用的财产。破产企业的债权人也可以向管理人提供线索,由管理人收集破产企业债务人的账目。破产程序中发现债务人有对外应收账款或者其他财产的,应当启动应收账款或者财产追回程序,追回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

在破产程序中发现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侵占公司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当处分公司业务和财产的,管理人可以启动追回破产财产的程序,收回 的 财产 将 用于 偿还 债务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于破产企业的应收账款,管理人应当积极启动相应程序,追回相关财产,以维护债权人利益。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管理人有权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撤销债务人的财产。第三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清偿。行为的有效性。第三十三条明确了债务人的无效财产行为。对于上述行为,管理人有权追回相关财产。《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取得的非正常收入以及挪用企业财产的行为,应当予以追回。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9)浙1002民初3061号东莞久汇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建汇鞋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浙江沃兹科技有限公司、新宇沃兹科技有限公司., Ltd. 销售合同 纠纷案件中,认定浙江沃兹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由审判??转入破产程序。第一次分配后,因浙江沃兹科技有限公司涉及交通银行台州分行个人结算,经协商追回424万余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 有限公司在破产清算后被收回。

需要提醒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后,执行程序中已划入法院账户但尚未划入申请人的款项强制执行仍属破产财产。执行法院转交申请执行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

例如,在笔者团队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清算案件中,管理人在审查破产企业的财务信息时发现,法院裁定接受债务人破产后,执行法院仍强制执行的应收账款近1000万元,另外还有近1000万应收账款。通过与执行人及执行法院的积极沟通协调,执行人同意退还款项。管理人还积极主张剩余应收账款的权利,最终将上述资金作为破产财产追回,从而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策略四:追究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当履行职责的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由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直接使用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等对有关债务人的财产负责。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的有关行为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渝0112民初2606号,重庆天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杨晓福等请求确认债务人的行为无效及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2017 年 9 月 14 日,法院受理该案。天威公司破产清算债权人去哪看公告,天威公司经理查明,2017 年 3 月 28 日,天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转移了 20 余万元。两次以天威公司名义向第三方天宇公司存款。天威公司经理就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后,法院判决天宇公司返还20万元以上。王某为避债而转让财产无效,天宇公司无法归还该财产。部分应向天威公司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2014)浙文商终字第839号温州奥昌合成革有限公司诉张宏杰、郑玉平、张宏地债务人利益损害赔偿案中,龙湾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裁定奥昌公司依法重组,奥昌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至2012年9月2日期间向丁建国偿还借款总额331.891万元。管理人认为,奥昌公司偿还丁建国的借款属于个人还款。但由于奥昌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杰未能提供收货人丁建国的详细身份信息,法院提供的丁建国身份线索已获警方核准。信息查询后无法确认,导致无法收回个人还款。因此,张宏杰作为奥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对奥昌公司的个人还款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奥昌公司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郑玉平在公司财务行为中应当尽职尽责。他未经核实丁建国身份,未经任何批准,单独还清丁建国,应承担赔偿责任。. 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奥昌公司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郑玉平在公司财务行为中应当尽职尽责。他未经核实丁建国身份,未经任何批准,单独还清丁建国,应承担赔偿责任。. 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为奥昌公司监事会主席、财务总监,郑玉平在公司财务行为中应当尽职尽责。他未经核实丁建国身份,未经任何批准,单独还清丁建国,应承担赔偿责任。.

策略五:依法追究清算义务主体和不配合破产人的责任

清算义务人和配合破产的责任人,根据其与公司的具体法律关系,在公司解散时,有义务依法组织清算或配合破产,公司依法给予相应的权利。未能及时清算或不配合破产。人造成损害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对股东、董事等负有法定清算义务的主体,企业处于法定清算状态但尚未清算,或者股东、董事、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不配合破产程序的,

(一)法定清算主体不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九款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作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清算组自公司解散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和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范围包括董事和股东大会指定的人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清算义务的,它还将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七十条规定,董事、董事为清算义务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第9号上海存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伟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虽然被告股东蒋志东、王伟明从未参与过拓恒公司、拓恒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由大股东控制,大股东仍对拓恒公司承担清算义务。因其未履行清算义务,应当对拓恒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例反映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破产程序,股东应当承担清算义务和赔偿责任。例如,湖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金龙针织有限公司(2020)湘07民终617号清算责任纠纷案省法院决定保留清算组仍对股东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追究股东的清算责任。法院直接认定股东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的责任。

(二)关于配合破产责任人不配合破产责任的承诺

《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有保存有关资料、回答查询、不得擅自离开住所、不得聘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这里的相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关人员违反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司法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对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答复》第三条

实践中,为了保险起见,管理人会向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发出法院文件和接管通知,要求对其进行妥善保管和移交。公司交给管理员。财产、公章及证件、财务账簿、重要文件等。上述责任人不配合或无法接管的,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例如,在浙江博格服饰有限公司诉郑洪洲、罗锦旺破产纠纷案(2020)浙03民初528号,法院裁定郑洪洲、罗锦旺未提供公司财务账簿,未配合破产清算。罗晋旺对公司破产清算中债权人未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例反映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破产程序,股东应当承担清算义务和赔偿责任。例如,湖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金龙针织有限公司(2020)湘07民终617号清算责任纠纷案省法院决定保留清算组仍对股东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追究股东的清算责任。法院直接主张,在债务人具备清算条件的情况下,清算义务人未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该金额确定了股东福建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对破产企业的赔偿责任。

策略六:申请破产重整与和解

在执行案件中,部分执行标的,特别是不动产,存在权利瑕疵或者因其他原因难以处分和执行。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将根据自身利益,积极协调各方,解决问题,处分破产财产。用于分发。例如,在粤西基层法院办理的一起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唯一财产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目的与粤西地区的登记目的不完全一致。登记簿(1990年代办理的土地登记大多是手写的,手写登记用词不一致的情况很常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配合,执行案件20多年未办(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被执行人,没有解决登记缺陷的动机)。债权人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管理人积极协调各方利益,获取管理人报酬,最终处置涉案土地。破产程序,债权人收到全额。付清。并且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了破产企业,管理人积极协调各方利益,以获取管理人报酬,最终处置了涉及破产程序的土地,债权人获得了全额。付清。并且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了破产企业,管理人积极协调各方利益,以获取管理人报酬,最终处置了涉及破产程序的土地,债权人获得了全额。付清。

在破产程序中,也可以引入第三方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债权人及不特定的第三方)对破产企业进行重组或和解,以尽早实现债权。例如,在针对工业企业的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唯一财产是工业用地,政府明确规定工业用地出让时不得将土地转让给他人,政府使用期限届满后将免费收回。对此,土地的出让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实施过程中长期没有出让)。在破产程序中,

策略七:对特殊债务人,用“断”促还款

以上市公司为例,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的大量信息需要披露,尤其是与破产有关的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五条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的保密和披露作了严格规定。因此,法院将按要求向外界披露其破产申请的相关信息,势必会影响股价,对债务人的业务发展造成严重损害,相关产业链及子公司也将受到质疑。由市场。

因此,债权人可以提前与债务人沟通,确认债务人是否有偿债能力。那么,在向法院申请破产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的纪要》第五条,“上市公司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的,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其有关证据,上市公司已获知相关证据,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强制债务人尽快还清债务,以免造成不良影响。毕竟,债权人无法完全确认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当债权人拒绝清偿债务时,申请破产保护其合法权益是合法合理的。

策略八:债权人应积极推动债务人破产的几种情况

在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积极推动债务人破产,在破产程序中实现自身债权:

第一,当扣押债务人法人财产的命令在后时,可以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获得公平的补偿。在执行程序中,按照财产保全、扣押和执行期间扣押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还款的原则。如果债务人的企业财产位于扣押顺序较晚,按照执行程序的清偿顺序无望得到清偿的,债务人应积极申请破产,并在破产程序中获得公平清偿。

二是债务人的项目处于“未完成”状态,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从而推动项目早日重启获得还款。特别是未完工房地产项目的购房者,可以通过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地产,或者作为优先债权清偿购买价款。通过重组,可以降低处置债务人财产的交易成本,提高还款率。作为专业的投资机构,债权人还可以积极参与债务人的破产重整,以较低的成本收购债务人。

第三,如果债务人的财产权属有瑕疵或抵押复杂(如土地和不动产分别抵押),资产难以处分,执行案件长期不能结案的,破产财产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重振活力。

四、债务人为特殊主体,如上市公司,需要保持良好的社会形象,仍在正常经营,但财产转让难以执行,债务人具有特殊资格,需要保留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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