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平凉银保监分局:平凉农村商业银行多人违规

5月30日消息,据中国银保监会平凉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爱信、管宏、伍彦文、郭建军、段晓萍、朱桂琴、冯小丽、马亚琴因存在内部控制管理缺位及违规发放贷款、贷款“三查”流于形式、违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对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80万元罚款处罚;对时任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李爱信予以6万元罚款处罚;对时任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行长管宏予以5万元罚款处罚;对时任平凉农村商业银行监事长伍彦文予以5万元罚款处罚;对时任平凉农村商业银行定北路支行行长郭建军予以警告处罚;对时任平凉农村商业银行定北路支行客户经理段晓萍予以警告处罚;对时任平凉农村商业银行马庄支行行长朱桂琴予以警告处罚;对时任平凉农村商业银行新民路支行副行长冯小丽予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处罚;对时任平凉农村商业银行新民路支行行长马亚琴予以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处罚。

据悉,平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9月27日在平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李爱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经营经中国人民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原文如下: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