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青岛银行发布银行函证业务

2024年7月2日,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青岛银行发布银行函证业务的公告》,公告详细内容如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青岛银行函证业务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纸质银行询证函受理说明

青岛银行纸质银行询证函采用集中受理模式,可受理《通知》中所规定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一)”、“银行询证函(格式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三种标准格式的询证函。具体事项说明:

(一)受理方式

1.青岛银行可受理邮寄和跟函两种方式的银行询证函业务,两种方式均由青岛银行函证集中受理机构统一受理;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将银行询证函邮寄至营业网点,青岛银行将统一进行退件处理。(例外情形:对于紧急的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可采用跟函方式至开户网点办理函证。)

2.除跟函外,青岛银行将按照询证函载明的回函地址邮寄回函;发函单位通过电话或邮件等方式联系更换回函地址的,青岛银行不予受理。

3.跟函人员可现场接收回函,但应配合办理交接手续。青岛银行跟函受理标准:

(1)跟函人员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出具的介绍信和本人有效***件原件。介绍信中应注明跟函人员姓名、证件号码等身份信息,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公章(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已实现集中函证的,可以加盖集中处理机构的印章)。现场跟函人员不得为被函证单位工作人员。

(2)询证函中应载明接收回函的经办人员信息并与介绍信中记载的经办人员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应在介绍信中说明原因。

(二)集中受理机构信息

1.集中受理机构:青岛银行集中作业中心

2.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6号银海大厦二楼青岛银行集中作业中心

3.联系人:函证业务受理岗

4.业务联系电话:0532-89012699

5.业务监督电话:0532-89012688

(三)函证受理规范

1.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应按照《通知》中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发函。不符合该通知要求的,青岛银行有权拒绝受理。

2.一份银行询证函只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如涉及多个函证基准日的,请分别询证。

3.青岛银行纸质银行询证函的回函范围最高层级为函证事项涉及的某一具体营业网点;询证函中的“函证收件人”应具体到某一营业网点,且为网点的全称或规范性简称,否则青岛银行不予回函。

4.银行询证函中记载的收费方式应完整准确。青岛银行通过银行询证函中指定收费方式无法完成收费且发函机构或被函证单位不接受青岛银行指定其他缴费方式的,青岛银行不予回函。

5.退函时,青岛银行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的要求退回银行询证函或直接销毁该银行询证函。

6.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可根据需要确定询证函所列第1-14项及附表中需要函证的项目。对于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或具体栏位,应当将该项目或具体栏位的表格用斜线划掉,如留有空白,青岛银行有权按规定予以退函处理;如需对14项进行询证,应填写具体项目信息。

7.来函应按《通知》规定完整准确填写函证编号、回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并在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填写日期,如留有空白,青岛银行有权按规定予以退函处理。

8.对于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如接收款项的账户为非专用、非验资临时存款账户,“款项用途”栏应按《通知》规定划线或填写为“不适用”;否则,青岛银行可按规定据实批注“未与单位就款项用途进行约定”。

9.对于第14项“其他”业务,青岛银行暂不受理“数字人民币、人民币衍生品、贵金属”等业务信息的询证;银行询证函第13项回函内容,不包括青岛银行代销的青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产品信息。

10.银行询证函应加盖被函证单位的有效银行预留印鉴,多页材料还应骑缝盖章,原则上应将被询证单位在预留签章处加盖的单位印章用作骑缝章。如同一客户有多个账户且预留印鉴不同,应加盖扣款账户预留印鉴。被函证单位因已销户等原因未在青岛银行留存最新有效印鉴的,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及被函证单位应配合开户机构提供印鉴变更和相关***明材料,具体事宜请咨询各开户网点。

(四)回函用章

1.青岛银行集中作业中心的回函用章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业部业务公章”,印章形式为实物印章。

2.各营业网点的回函用章为营业网点业务公章,具体为“营业网点名称+业务公章”,印章形式为实物印章。

二、电子银行询证函受理说明

(一)发起渠道

会计师事务所可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向青岛银行发起电子函证申请。

(二)被函证单位范围

被函证单位为青岛银行客户,且已开通青岛银行企业网银(仅开通查询或指定业务功能的除外)。

(三)函证格式和回函范围

青岛银行按《通知》规定的“银行询证函(格式二)”要求受理电子函证。回函范围为“授权企业网银账户”对应的客户在青岛银行全行范围内(不含青岛银行各子公司)的相关业务。注意事项:

1.授权企业网银账户需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2.青岛银行电子函证暂不支持对第14项和“附表:资金归集(资金池或其他资金管理)账户具体信息”进行询证。

3.银行询证函第13项回函内容,不包括青岛银行代销的青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产品信息。

(四)客户授权和缴费方式

青岛银行暂只支持企业网银客户在网银端授权、缴费。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提醒企业客户于电子函证发出10天内,登录企业网银办理授权并缴费;未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完成授权缴费的,青岛银行无法办理回函。

(五)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1.电子银行询证函应按照一份询证函一个函证基准日的标准填列,如涉及多个函证基准日的,请分别询证。

2.银行询证函“3-期间内注销的账户”中,函证项起始日期和函证项截止日期,可录入一个时间段,但函证项截止日期应为函证基准日。其他询证项目的函证项起始日期和函证项截止日期应保持一致,即为函证基准日。

(六)回函文件下载

青岛银行将回函文件上传至“银行函证区块链服务平台”,请会计师事务所按平台规定时限下载。超期无法下载的,青岛银行不另行提供回函,需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发送电子函证申请。

(七)函证系统运行时间

青岛银行接收电子函证的时间为7*24小时,系统升级期间暂停使用。

(八)回函用章

电子函证回函加盖“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电子章)。青岛银行电子印章查验路径为:“青岛银行官网首页-便捷服务-对公办理-电子章查验”。

(九)特殊字符

会计师事务所发送的电子函证信息各字段中不能包含八个特殊字符:& % ' " < > +,以下事项除外:

1.经办人电话、回函电话、回函传真:允许特殊字符+。

2.回函地址:允许特殊字符&。

(十)联行号

会计师事务所向青岛银行发起电子函证申请时,可统一选择“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发函,联行号为:313452060150。

(十一)回函时间

青岛银行根据《通知》规定要求回函,即:“自收到符合规定的询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回函直接回复会计师事务所”,回函起始日为企业客户授权日。遇特殊情形可能延期回函的,青岛银行将提前联系会计师事务所说明情况,请会计师事务所在发送电子函证时,预留相关联系人信息。

三、收费标准

本公告发布日青岛银行询证函收费标准为100元/笔。后续价格发生变化时以青岛银行最新公示的金融服务价格目录为准。

青岛银行以前相关公告与本次公告不一致的,以本次最新公告为准。本公告不适用于银行之间同业往来业务的函证。如有疑问,请联系青岛银行集中作业中心,联系电话:0532-89012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