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2023年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效吗)

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别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只有承包权。这意味着,未来农村土地将实行确权登记发证制度,并行统一管理。也就是说,以后农民不仅可以自己种地,还可以通过流转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国家还鼓励农民进城落户,允许城里人以租赁、入股等方式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这样一来,农民就可以在城市找到工作,也可以在城市安家落户。

一:2023年的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通过林业站向乡报请,由林业局办理。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 法定人 、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 第五条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林权 登记申请表 ; (二)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人或者 委托人 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六条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林权证; (三)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登记机关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 第十条登记机关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第十一条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第十二条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 在公告期内,有关 利害关系人 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不予登记。 第十三条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林权权利人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对于经过登记机关审查准予登记的申请,应当及时核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核发林权证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发林权证的情况通知有关地方人民。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林权证式样,并指定厂家印制。 第十七条发现林权证错、漏登记的或者遗失、损坏的,有关林权权利人可以到原林权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十八条登记机关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施,建立林权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登记档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材料: (一)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林权登记台帐; (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涉及的异议材料和登记机关的调查材料和审查意见; (四)其他有关图表、数据资料等文件。 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应当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二十一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应当将当年林权证核发、换发、变更等登记情况统计汇总,并于次年1月份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效吗

之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木场、森林经营局(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 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

(四) 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 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 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七) 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

(八) 协助人民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是否废止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2023年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自然资调查函〔202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处、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资源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调查处、林业和草原局资源处,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直属院,大兴安岭、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林业(森工)集团资源处(部):

根据各地反映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0号)落实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部调查司、局资源司认真梳理归纳,形成问题解答,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把握。

附件: 2023年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问题解答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2023年12月8日

2023年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林地地类认定有关问题解答

问题1:林地地类认定工作要求什么时间完成?

答:林地地类认定工作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的共同任务,也是2023年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以下简称林草湿调查监测)的首要工作,任务量比较大、时间要求比较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同配合,**协力,全力推进林地地类认定工作,除需要另行开展外业现地工作的图斑外,相关工作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纳入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对于确实无法完成的部分,暂以国土“三调”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的二级地类为准,具体认定工作可以纳入下年度林草湿调查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

问题2: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如何进行沟通对接?

答: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与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接,两部门根据掌握的现有资料,结合影像特征,能够达成共识的图斑,直接认定地类,共同确认。未达成共识的图斑,两部门共同开展现地调查举证。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为二级地类认定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及时开展地类认定,将认定后能够达成一致的变化图斑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问题3: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如何会商认定地类?

答:各省可以采取建立会商机制的推进工作。具体可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提出拟变更地类图斑和相关举证材料,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土调查有关标准和实地现状进行会商认定,两部门按照“相互信任、互为尊重”的原则,本着科学、客观、准确的态度,高效开展认定工作,并做好会商记录,结果及时反馈林草主管部门,确认地类变化的,要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问题4:哪些材料可以作为举证依据?

答:符合“三调”举证要求、《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78号)规定的补充要求均可采用。在变更调查林地范围内涉及地类类型变化的,可以用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无人机影像、年内其他工作获得的外业实地照片作为举证材料。举证中坚持“谁举证、谁负责”的原则,对于弄虚作假造成地类认定错误的,按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问题5:优先选择哪种举证材料?

答:优先选择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于难以确定地类的图斑,需开展外业实地举证。

问题6:对于作为举证材料的遥感影像有什么要求?

答:对于2023年度影像特征为林地的,可以采用2020年6月以来优于1米分辨率的高分辨率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来判定二级地类。

问题7:是否可以使用合法的档案资料用于举证?

答:对于2023年度遥感影像为林地,在具体二级地类认定上可采用合法的档案材料作为举证材料。档案材料具体包括:永久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林木采伐许可证、苗圃经营许可证、林业行政执法材料、灾害损毁林地相关证明、人工营造林作业设计及检查验收资料。档案材料应包含明确的坐标或位置信息。实地与档案不一致的,应以实地现状认定地类。

问题8:举证材料提交方式是什么?

答:开展现地举证的,可以通过“国土调查云”和“森林资源智慧管理平台”提交举证材料。如通过“森林资源智慧管理平台”,需要将举证材料导入“国土调查云”或导出到标准格式中。

问题9:林地地类认定最终使用的工作底图是什么?

答:以40号文下发的“2023年全国林草湿调查监测作底图数据清单”作为较早的工作底图。工作底图已分别下发自然资源系统和林草系统。底图包含变更调查地类、森林植被覆盖类型和森林资源相关属性信息。

问题10:工作底图中存在细碎图斑怎么处理?

答:下发的2023年林草湿调查工作底图,已对由于坐标系转换、上图误差等技术原因形成的界线不一致小班进行了处理,消除了由此产生的破碎图斑。各地在开展林地地类认定工作中,如发现林草湿调查监测林地小班与国土“三调”及其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林地图斑界线不一致的,以变更调查划定的图斑界线为准,对林地小班界线进行调整。相邻的同类型林地小班,如在“三调”成果属于不同林地图斑的,暂不进行归并。

问题11:同一林地图斑,存在多种植被覆盖类型的,可以进行细化吗?

答:林地范围内存在多种植被覆盖类型的图斑,同一植被覆盖类型面积达到40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林业调查的要求和地类标准细化二级地类,小班类型与“三调”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二级地类的对应关系要符合要求。

问题12:如果存在植被覆盖类型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地类不一致的情况,如何避免“两张皮”?

答:2023年林草湿调查监测最终要形成与国土变更调查林地地类一致的成果,林地地类不得出现“两张皮”的问题。

对于变更调查林地内不一致的,依据实地植被覆盖类型,按照40号文要求共同认定二级地类。林地外植被覆盖类型在本次调查成果中单独记录。对于40号文认定规则(十一)中的“……不属于林地,不变更地类”,也按此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