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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股权结构解析(解读华为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详解)

一年一度的“华为分红”又上演了!近日,华为宣布:2020年度华为持续股权分红,预计每股1.86元。根据华为约10万员工持股,分红总股本约220亿股计算,本次分红总额将达到400亿元,人均分红

一年一度的“华为分红”又上演了!近日,华为宣布:2020年度华为持续股权分红,预计每股1.86元。根据华为约10万员工持股,分红总股本约220亿股计算,本次分红总额将达到400亿元,人均分红40万元。

相比2019年度每股分红2.11元,华为2020年度分红数额绝对值上略有下降,但在疫情和外国持续打压下,能取得如此分红业绩,已实属不易。且华为在面临巨大生存困难情况下,依旧坚持分红,把钱分给员工,更难能可贵。

笔者在办理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与员工股权激励的实践中,经常遇到客户说要做一个和华为一样的股权架构,或者是做一个和华为一样的员工持股。

在这个公众号,笔者曾简单写了一篇《从法律的角度看华为的“虚拟受限股”》的短文,主要是介绍华为员工持股的持股工具——“虚拟受限股”的法律性质。

今天就和大家聊聊华为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看看能带给我们什么启发?

华为的主体运营企业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有限”),其只有一个股东: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为控股”)。

华为控股有两个股东,即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简称“华为工会”,持股99.1235%)和自然人任正非(持股0.8765%)。

华为的股权架构如下:

问题一:华为工会、任正非为何不直接持股华为有限,而是持股华为控股,然后通过华为控股间接持有华为有限的股权?

一个原因是:设置一道“防火墙”。华为的员工股东如就股权问题产生***,只能是在华为控股层面,而不会影响到经营实体华为有限。

经常会看到民营企业的股东之间闹矛盾,动辄申请法院冻结企业账户或企业资产,或是对企业使用股东知情权进行查账,等等。这些,难免都会影响实体企业的正常经营。

所以,在实体企业和出资股东之间设置一道“防火墙”,即建立一个持股平台,让股东之间的纷争只在持股平台纠缠,而不会烧到实体企业,就不会影响实体企业的日常经营。

采用此“防火墙”设置股权架构的优质企业,再举一例:

淘宝网的运营实体: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其只有一个股东:杭州臻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臻希投资”)。臻希投资的股东为两个,即杭州臻强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臻强合伙”,持股50%)与杭州臻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臻晟合伙,持股50%”)。这两个有限合伙,均为管理层持股平台,出资人为张勇等五位自然人(均为阿里巴巴管理层成员)。

淘宝网的股权架构如下:

第二个原因:员工股权承担分红税负是一样的。如华为工会、任正非直接持股华为有限,华为有限向股东分红时,任正非承担20%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其它持股员工通过华为工会亦承担20%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现在华为工会、任正非通过华为控股间接持股华为有限。华为有限向华为控股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为免税收入。故华为控股收到的华为有限的分红是不交税的。

华为控股再向股东任正非、华为工会分红时,任正非和其它持股员工(通过华为工会)仍缴纳20%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因此,无论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包括任正非在内的持股员工对于分红所得都是20%的税费负担。

既然分红的税负一样,间接持股还能取得“防火墙”作用,当然选择间接持股模式。

问题二:华为控股的股东为何要两个,任正非仅有的0.8765%股权为何不也放入华为工会?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回答:华为控股的股东可以是工会一个股东吗?或者说,工会可以单独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吗?

《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这个规定,非法人的单位或组织就不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比如,有限合伙企业,其不是法人组织,故一个有限合伙不能单独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所以前面所述的淘宝公司穿透后的实际股东,是张勇在内的五个自然人,但鉴于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单独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他们五个人设立了两个一摸一样的有限合伙,才成立了“防火墙”公司——臻希投资。再由臻希投资单独设立具体运营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淘宝公司。

那么,工会是法人组织吗?

回答是肯定的。工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是法人股东,可以单独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例如:南京银行工会委员会单独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银资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既然工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何华为控股的股东是两个,在工会之外,再列一个任正非?

笔者冒昧揣测,原因在于给予任正非的“一票否决权”。根据公开的报道,华为公司的公司章程里给了任正非在重大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但据任正非所说,他从来没有用过这个一票否决权)。

根据《公司法》,股东之间可以就股东会上的表决机制进行特别约定,股东之间可以约定某个股东对若干事项的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事实上,现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也赋予国有股东在混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上的“一票否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任正非要拥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得有个前提:任正非是这个公司的股东。

如果任正非还是放在华为工会里,华为公司就不能依据《公司法》给予任正非属于公司股东的“一票否决权”。所以,任正非得是华为公司的直接股东。

根据公开报道,华为已考虑“后任正非时代”的“一票否决权”的传承:“华为会从退出历史舞台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领导中,选举7个人组成一个核心精英团队来行使否决权。”

所以,今后“一票否决权”的行使主体,将不再是“任正非”个人,而是给予“7人精英团队”。这个团队会成立一个可以担任公司股东的组织,来代替任正非成为华为公司的直接股东,从而享有到“一票否决权”。

这个组织的组织形式,我判断不会是有限合伙形式,应该是有限公司形式(考虑税负和表决机制),我们拭目以待。

问题三:为何选用工会作为员工持股的代持组织,而不用其它组织形式?

员工作为自然人,其投资入股公司,有以下三类形式:

1、作为自然人股东直接持股。

这个想法很美好,但现实很残酷,只能说你“想的美”。看看那些“有名”企业,能成为自然人股东的“非富即贵”。要么是有钱的个人投资者(比如“天使投资人”),要么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其直系近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等)。

一家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太多,会有诸多不便,这里不赘述。就华为而言,间接持股员工达到10万人,也显然远远超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0人的人数限制。华为又不准备上市,持股员工想成为直接持股的股东,显然是不可能的。

2、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

员工持股平台又可以分为两类:

(1)实体型(即持有相关证照的)

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型、有限责任公司型、有限合伙企业型、员工持股会型(在民政部门登记,有社团法人证书,但2000年后逐渐取消,现已没有)。

持股员工为这些实体组织的出资人。但这些实体组织,法律上也有对股东人数的限制,所以多于华为来说,不适用。

(2)契约型(即合同关系)

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简称“三类股东”)。持股员工与前述基金管理人、信托受托人、资管管理人前述委托合同,投资入股公司。

如主体公司是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前述“三类股东”在中证登那边可以直接登记为股东。但如主体公司是非上市、非挂牌企业,工商局不会把“三类股东”直接作股东登记,往往用管理人或受托人代为股东登记。

“三类股东”有管理费、托管费的相关支出,且在出资人人数上也有限制(不超过200人),而且往往有存续期(一般不超过7年)。故对于非上市、非挂牌的华为来说,显然也不适用。

3、委托代持

持股员工委托某个人或组织代持。

除某些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股权代持是法律所允许的。代持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如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或其它能够作为股东的组织。

华为的工会持股,法律本质上是一种代持。但不是持股员工个人与工会之间签署代持协议,而是持股员工组成的持有人代表大会选举出的理事会与工会签署代持协议。

因此,华为工会本质上不是华为员工的持股平台,因为华为工会的出资人不是持股员工。华为工会其实是代持人,只不过是理事会与华为工会签署代持协议。这种现象,在2000年至2006年国企改制中,颇为常见。在还允许员工持股会取得社团法人资质的时候,员工持股会作为持股平台成为主体公司的直接股东。在员工持股会不能取得社团法人资质,即不能工商登记为股东的时候,就由虚拟的员工持股会下设的理事会与企业工会签署代持协议,代为工商登记。

华为员工持股的代持人不选择某个个人,或某个企业,笔者判断原因在于不论个人代持,还是企业代持,均存在不可控的风险(比如个人债务***、死亡风险、离婚分割风险,代持企业的出资人风险等),而用工会代持,能够排除前述风险,而且工会不代表私人,具有公信力。

说到这里,大家看懂华为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了吗?可以给我们的启发是:谁来做股东?如何做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