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版婚姻法全文,涵盖最新修订内容。
2020年最新版婚姻法全文,涵盖最新修订内容
靠前章 总则
靠前条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结婚、家庭自由、平等、协和的基本原则应当得到尊重和维护。
第三条 国家倡导计划生育。
第四条 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普及婚姻、家庭、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加强家庭美德、家风建设,提高夫妻双方双方的文化素质和家庭生活质量。
第五条 国家保护婚姻自由、家庭和睦、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保护被遗弃、被虐待、被侵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结婚
第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得强制、买卖和介绍。
第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少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少于二十周岁。
第八条 禁止近亲属结婚。近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亲缘关系中一方的配偶以及其他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
第九条 未经男女双方明确同意,不得强行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 国家通过计划生育等措施,逐步控制和调整人口结构。
第三章 家庭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的处理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协议。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应当对家庭财产的管理、支配、收益和负债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经营家庭财产,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禁止侵占、挪用、抵押、出售、赠与等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对家庭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扶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爱护家庭成员,维护家庭和睦。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有偿借宿未成年人,并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猥亵、侵害。
第十七条 老年人应当得到尊重和关爱,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离婚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对于是否离婚,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他方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一)有重婚行为的;
(二)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三)有恶习成瘾的行为,对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应当离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 离婚后,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属于一方单独债务的,由该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管理有权利和义务。对于协议不成的事项,由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身体条件和其他情况判决。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对于侵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发现,应当及时制止,保障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予以处理。对于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
靠前章 总则
靠前条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结婚、家庭自由、平等、协和的基本原则应当得到尊重和维护。
第三条 国家倡导计划生育。
第四条 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普及婚姻、家庭、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知识教育,加强家庭美德、家风建设,提高夫妻双方双方的文化素质和家庭生活质量。
第五条 国家保护婚姻自由、家庭和睦、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保护被遗弃、被虐待、被侵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结婚
第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得强制、买卖和介绍。
第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少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少于二十周岁。
第八条 禁止近亲属结婚。近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亲缘关系中一方的配偶以及其他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
第九条 未经男女双方明确同意,不得强行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 国家通过计划生育等措施,逐步控制和调整人口结构。
第三章 家庭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的处理应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协议。
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应当对家庭财产的管理、支配、收益和负债等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夫妻一方经营家庭财产,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禁止侵占、挪用、抵押、出售、赠与等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对家庭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应当互相扶持,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爱护家庭成员,维护家庭和睦。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有偿借宿未成年人,并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猥亵、侵害。
第十七条 老年人应当得到尊重和关爱,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离婚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对于是否离婚,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他方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一)有重婚行为的;
(二)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三)有恶习成瘾的行为,对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危害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应当离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协议。
第二十二条 离婚后,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属于一方单独债务的,由该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财产管理有权利和义务。对于协议不成的事项,由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身体条件和其他情况判决。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对于侵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一经发现,应当及时制止,保障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予以处理。对于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