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广西哪一年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

一、广西哪一年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

2009年广西全面启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从哪一年开始试点

2007年8月,国家新出台了“生源地信用助学 贷款 ”政策,2007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行联合开展生源地贷款业务的试点省(市)共有5个:湖北省、江苏省、陕西省、甘肃省、重庆市。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信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区内外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院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同一旗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学费、住宿费。

三、2015的年生源地信用贷款,一般情况下从哪一年开始还款?

2011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简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的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2、已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3、学生本人户籍及其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

4、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①各级地方政府确定的农村和城镇低保家庭;

②领取社会救济和福利的家庭(如孤儿、残疾人家庭);

③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④家庭经济状况恶变(如自然灾害影响,主要劳动力来源的家庭成员伤、残、病、亡等)且无其它经济来源的;

⑤其它特殊困难。

共同借款人和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共同借款人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母;

②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③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④共同借款人户籍与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均在本县;

⑤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

⑥已获得开发银行借款的借款学生原则上不能做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三、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发放。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6000元,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学费和住宿费实际需求确定。新生合同中贷款金额按照录取通知单上的学费+住宿费(取低档)执行;续贷学生按照前一次贷款合同回执的学费+住宿费或学校收费证明确定;在校生首贷的按照上一学年缴费凭证或学校收费证明确定。

2、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见表1)。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确定表

学制类型 年 级 最长贷款年限 专科 (三年制) 一年级 13 二年级 12 三年级 11 专升本 一年级 12 二年级 11 本科 四年制一年级和五年制一、二年级 14 四年制二年级和五年制三年级 13 四年制三年级和五年制四年级 12 四年制四年级和五年制五年级 11 硕士研究生 一年级 10 二年级 9 三年级 8

四、本息偿还

(一)利息计算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发放日,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贷款最后一年结息日为9月20日)。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由借款人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正常借款利率的130%,不计复利。

(二)财政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资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资助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发银行及时足额划拨。

(三)借款学生正常还本付息

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当借款学生按照就读学校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且未还清全部贷款的,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利息。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就读学校及专业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承担。

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在校及毕业后2年期间为宽限期(如贷款期限小于剩余学年加2年,则宽限期为贷款期限),宽限期满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宽限期满当年12月20日偿还第一笔本金。

(四)提前还款

每年1月—7月的20日为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需一次性还清一个合同项下(即一个学年所取得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提前偿还按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从哪一年开始试点?

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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