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中欧温顿基金骗(中欧温顿基金诈骗案)


+律法档案|第2辑|非法集资:别让他们动了你的钱!


相信对理财感兴趣的人,一定不会对“众筹”、“P2P网贷”这样的词语感到陌生。一旦涉及大笔的金钱转移,大家总是会有隐约的担心:会不会是骗局?有没有可能是非法集资?如果遭遇了非法集资该怎么办?今天,小编就带你一起看看非法集资究竟是怎么回事。


图为非法集资的形象描述,来自百度图片

首先小编要澄清一个事实:非法集资罪,并不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罪名。

看到这里,估计很多小伙伴要傻眼了,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罪,不是一个罪名怎么会叫XXX罪呢?其实,非法集资罪是一个统称,正确的说法应该是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目前在我国的刑法规定里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四种非法集资类型的犯罪。非法集资罪和这四种罪名的关系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把非法集资罪比喻成一个家庭,那么这个家庭就是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这四个罪名统一组合而成的。生活中,最常见的非法集资罪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我们先来看看我国刑法对这两个罪名的具体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刑法的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什么叫公众,一般是指不特定的对象,而不是具体的某某人哦)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役这个事情呢,跟有期徒刑是有点区别的,一般是适用于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一年的,犯罪行为较轻的。),并处或者单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个人100万元以上;单位5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的规定是针对自然人的,有小伙伴会想:如果是公司呢?怎么处罚?给公司判刑么?单位(就是公司哈)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现在小伙伴清楚了吧,公司没法判刑,但是可以罚款,至于涉及的主管人员和负责的人员,就不好意思了,毕竟公司的事情是由他们操作的,当然要负起责任喽。

说了那么多,可能小伙伴的脑海里飘过的只有那些几万、几十万的罚金,还是让我们来看个具体的案例吧:

  • 案例:王某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担任天津硕华兑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其间,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于2011年7月11日,以募集股权投资资金、开发煤矿为由,通过业务人员公开发放宣传资料、召开推介会、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475万元。这个案例中,如何判断是非法的呢?有以下几点:

  •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我国,募集资金这个事一般途径是上市的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是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

  •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宣传;

  •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看到这里,是不是觉得很熟悉?现在很多众筹用的就是这种方式。

  • 重点来了,就是对象问题。向社会公众(不特定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哦)吸收资金。

  • 集资诈骗罪在刑法的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就是占有,而不是破坏秩序),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方法主要是诈骗,虚构集资的虚假用途),金额较大的(有金额要求,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10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个人20万以上;单位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五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个人10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单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众位小伙伴是不是又给小编列出的几万、几十万给淹没了?先来解释一下其他严重情节是怎么回事吧,所谓的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

  • 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个影响是指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

  • 引起被害人自杀、集体上访的;这个,相信就不用解释了。

  • 给被害人造成十万元以上损失的等。

    • 案例:嘿嘿,没有案例,说再多可能小伙伴们也没有感觉。

      2008年5月,潘某为骗取他人财物(这个就是非法占有的目的),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可代为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及投资款用于公司投资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这就是诈骗手法,请勿贪小便宜,相信天上会掉馅饼哈)。

      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潘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聘用他人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共计非法集资人民币143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

      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看到这里,很多小伙伴可能会说没有p2p网贷啊,小编这是在开头挖的坑么?好吧,也许真的是个大坑,小编现在把它填上:


    图为P2P网贷的运转模式,来自百度图片

    P2P网贷中最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是:未产生债权(即没有人想借钱),先在平台上向贷款人发布诸如理财计划等形式,通过网络吸收资金,再用这个钱向他人放贷。典型的例子有2013年和2014年先后出现卷款跑路的金玉恒通(金额超过100亿元,小编表示心脏都跳出来了)和中欧温顿。

    集资诈骗就更简单,这类平台上线即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例如福翔创投,仅仅三天就卷了百万跑路,还有就是元一创投,才一天就跑路了。

    那么问题来了,风险是很大,可是,又很想参与这类型的理财项目,如何识别风险、选择安全的网贷平台呢?

  • 网贷平台上线时间较长,通常一年以上;至于一年会不会时间太短?网络平台大多营运时间短则一到三天,长则数月,就失联了,能够持续运营一年以上的而倒闭的平台很少,当然不是没有哈,这种百分百的事情不现实。

  • 网贷平台有一定的口碑;这个口碑来源很重要,不是说人家宣传册上面印的某某用户感受有多好多好之类的,而是主流媒体(电台财经频道、财经类报刊杂志等)曾经有过较多的正面报道,互联网上也能找到大量信息的这种。

  • 网贷平台总部多设在大城市;这个,小编没有歧视,而是因为网络借贷涉及风险控制技术和IT技术,需要金融资深从业者提供风险控制,同时需要IT技术人员提供强劲的技术安全和网络维护,所以,总部设在IT人才和金融人才汇聚的地方,例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等才比较可信。

  • 网贷平台约定的年化收益率通常不高于24%;三个原因,一是民间借贷利率不能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以上;二是利率越高,风险越大;三是高收益的后面往往是拆东墙补西墙造成的假象。所以,也许每个人都很爱天上掉下来的馅饼,但是小心馅饼有毒啊。

  • 分散投资,降低风险;这个道理就跟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道理一样。

  • 通过公司名称识别正规借贷公司;举个例子,在我国,从事“基金管理”应在基金协会登记备案并由基金协会在其官网上公布,如果未经登记,是不容许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以及近似的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而上面说过的中欧温顿即是未经登记使用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以高收益、高回报吸引投资者。

  • 鉴别网贷平台发布的借款标的的真实性。正常的借款标的通常有明确的借款人姓名、借款人所在城市、借款用途、借款人的信用评级,甚至其家属等相关详细信息。如果,你看到的借款标的是笼统的、含糊不清的,那么即使给再高的利率,都不要心动吧,很可能这是个坑。比如这样子的——“铜矿股权抵押循环借资二期”。

  • 说了那么多,小伙伴们对于非法集资是否有点了解了呢?如果有参与投资理财小伙伴,也可以按照上述的内容对照一下是否进了非法集资的圈圈内哦。

    +本期资料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

  • 中国文书裁判网(2014)崇刑二初字第039号刑事判决书;

  • 南京市中级法院公布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 黄震、邓建鹏编著《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

  • +本期编辑团:

    主稿:JOJO/美编:JOJO、影子/校对:小六




    下期预告:

    世界禁毒日(6.26)要来了,还记得明星圈一连串关于毒品的“监狱风云”么?还记得各种火锅、鸭脖子店的罂粟壳丑闻吗?毒品看起来好像离我们的生活很远,事实上,2014年的统计数据表明,中国的吸毒人数已经超过了1400万,这个可怕的数字提醒我们,了解毒品的科普和相关的法律,很有必要。下一期,就让我们一起探索毒品相关的律法档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