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杭州市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滨江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等地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8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4〕75号)精神,结合滨江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在滨江区办理的《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定积分指标体系,将流动人口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分值,政府根据积分分值确定流动人口本人或其未成年子女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公共服务项目由滨江区政府向社会公布。先行试行流动人口积分申请子女入学,逐步推行积分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其他公共服务项目视情逐步增加。未参加积分管理或未符合公共服务设定标准,不予享受该公共服务待遇。

第五条 积分管理坚持总量调控、统筹兼顾、自愿申请、动态调整、统一排名的原则。

第六条 积分项目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组成,涵盖居住年限、年龄、学历水平、技能水平、社会保险等内容。积分分数以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有效证件、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按照《杭州市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详见附件)规定的相应分值进行累加。

第七条 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流动人口办”)负责积分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申诉处理等工作。汇总、审核区有关部门提出的基本公共服务指标,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指导各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开展积分管理工作。

各街道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积分管理的申请受理、材料初审、材料传递等工作。

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助配合区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根据自愿申请原则,申请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按照基本公共服务提供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居住地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的受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书面申请需提交《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申请表》、申请人本人签署的诚信承诺书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原则上向居住地所在街道申请纳入积分管理;由工作单位提供住所的,向工作单位所在街道申请纳入积分管理,并按《杭州市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中设定的各项指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 文化程度:应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历验证证明。

2. 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应提供所取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或浙江省人社部门网站无法验证的,须同时提供取得证书所在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鉴定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经档案管理部门验证的申报表复印件及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公布文件,申报职称时所具备的学历、学位证书及申报职称时所在单位劳动合同,或由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出具认定证明(所需材料以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要求为准)。

3. 社会保险:提供相关参保证明。

4. 房产情况:在杭州市区有自有居住房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经房管部门盖章认证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 表彰奖励:应提供专利证书、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 社会贡献:应提供市文明办、市志愿者协会核发的杭州市志愿者证,基金会、红十字会等接受捐赠机构出具的捐赠证明,献血证,登记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服义务兵役证明。

7. 投资纳税: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验资报告和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

8. 个人信用证明:应提供银行开具的信用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审核计分

第十条 各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并初审后,同步将相关材料录入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网,汇总至区流动人口办。区流动人口办将初审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发送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计分。

第十一条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收到区流动人口办移交的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登录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网对审查资料所涉及的指标内容计分。

第十二条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审核流动人口的申报材料,分工如下:

区公安分局负责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记录、居住证的核查评分。

区教育局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评分。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的核查评分。

区住建局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查评分。

区国土分局会同所在街道对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合法性审核把关。

区社发局负责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体育技能等的核查评分。

区民政局、区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证明的核查评分。

团区委负责志愿服务的核查评分。

区人武部负责义务兵役的核查评分。

区科技局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评分。

区国税局负责个人国税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区地税分局负责个人地税纳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区流动人口办负责其他相关事项的核查评分。



第四章 积分公示与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区流动人口办汇总每个申请人的总积分,按同一申请项目按照高低顺序排名,并在杭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可向区流动人口办提出,如核实成立,由区流动人口办及时更正排名;逾期提出异议,不予受理。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流动人口办将排名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街道和公安、社发、国土等部门,在积分公示之前,发现已纳入积分排名的申请人有规定的扣减分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区流动人口办,经区流动人口办审核确认后,调整申请人的积分分值,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发生变化时,应在积分管理公示之前主动申请变更,区流动人口办审核后对申请人积分分值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积分排名公示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受理窗口或指定网站查询个人积分情况。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管理,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时,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仍并列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证时间先后进行排名。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应在规定时间内办好相关手续,逾期将视作自动放弃,放弃名额依次递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申请人和单位要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申请人提供伪造或虚假申请资料的,经查实,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终止其资格,且自被发现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积分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积分管理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不得利用积分制管理工作收受利益,不得违背客观事实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积分管理有异议的,可向市流动人口办、区流动人口办、区监察局反映,由相关部门对异议情况进行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由相关部门及时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迁入滨江区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流动人口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杭州市滨江区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试行)

类别

指标

具体指标

标准分值

最高分值

备注

年龄

18-40周岁

30

30

41-50周岁

15

15

文化程度

高中(中职)学历

10

10

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加10分;单证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不予认可;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大专学历

25

35

大学本科学历

40

50

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70

80

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80

90

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90

100

专业技术

资格职称

员级初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四级(中级工)

20

20

取最高分,不累计计分。

助理级初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三级(高级工)

40

40

中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级(技师)

60

60

副高级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级(高级技师)

80

80

正高级职称

100

100

社会保险

依法在杭(市区)参加社会保险

0.25分/月

60

未参加养老保险不得分,补缴无效。

房产情况

本人在杭(市区)拥有产权的住宅

30

30

持有房管部门盖章认证的购房合同,减半得分。纯商业用房不得分。

居住年限

累计在杭(市区)办理居住证(暂住证)并实际居住时间

3分/年

60

中断60天以上,从新办证之日起开始积分。

表彰奖励

近5年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

30分/次

90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同于相应荣誉称号;同一事项取最高奖励计分。所获荣誉或奖励必须是在滨江区工作期间所得。

获得区(局)级荣誉称号或奖励

10分/次

30

获得市(厅)级荣誉称号或奖励

20分/次

60

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奖励

40分/次

120

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奖励

80分/次

240

社会贡献

服过义务兵役

30分

30

在区内从事环卫等基层艰苦岗位工作的

30分

30

1年内在杭(市区)参加志愿者服务

1分/10小时

30

1年内在杭(市区)参加捐赠

2分/1万

30

3年内在杭(市区)参加献血

2分/200cc

10

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

80分

80

投资纳税

上年度在杭(市区)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1分/1000元

30

上年度在杭(市区)工商经营活动累计纳税额

1分/1万

30

有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

150分/次

严重刑事犯罪指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一般刑事犯罪指除上述7种类型之外的刑事犯罪,均以法院判决为准;累计扣分,不设上限。

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的

150分/次

3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

80分/次

3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

50分/次

实际住所为违法建筑的(该项扣分人群指原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流动人口)

20分/次

3年内有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10分/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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