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2020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2020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通知

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南宁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人社局、职改办,市直各系列职改办,各有关单位职改(人事)部门: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7〕47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 号).pdf、《关于做好 2020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0〕30号).pdf等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今年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广西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人员可申报:

1.在南宁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2.不在南宁市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南宁市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南宁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一年以上的。

(二)无职称申报及破格申报的范围

1.无职称申报应符合《关于规范无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4〕64号).pdf等有关范围、条件规定,应严格把握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按规定提供企业劳动合同及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入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

2.国家机关分流或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无职称申报限于副高级及以下职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8〕1号).pdf规定办理。

3.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应符合所申报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并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

(三)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四)取得职称时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所取得职称不作为岗位聘任的依据。

(五)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公人员)。

2.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申报条件

(一)思想政治、学历、资历、能力、业绩、论文著作等申报条件以各系列评审通知为准。

(二)继续教育条件。完成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和《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7号).pdf规定的公需科目学习任务。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应提供合格相关材料。公需科目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由评审系统通过网络共享,无需提供纸质证明。

三、申报途径

(一)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依法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以外,申报人不得选择无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在我市影视、美术、动漫、工艺美术、文学创作等专业领域取得行业认可成果的自由职业者,可由政府所属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三)申报人身份性质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否则视同申报材料造假。

(四)申报人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同级别职称,否则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五)中直驻邕单位或外省驻邕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不得多渠道申报。如选择向我市相应评委会申报,由该单位所在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就该驻邕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并报相应评委会对应职改部门备案后方可申报。

(六)市外人员按规定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我市申报评审职称的,应由申报人所在职改部门出具委托材料,并经自治区(或市县区)职改办按权限审核同意后推荐到相应系列高(中初)级评委会评审。我市人员申报我市有评审权限但尚未组建评委会的职称时,应按委托评审程序办理手续。

四、申报方式及要求

(一)实行申报材料“清单制”。各系列主管部门应对照评审条件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梳理申报人员需提供的材料,完善申报材料清单。清单要明确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并在评审部署文件中一并印发,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员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要进一步优化整合证明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证明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二)实行网络化申报,停止线下申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指导本地区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1.高级职称。工程、卫生、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系列副高级职称通过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www.gxrczc.com)申报。其他系列的申报网址、各系列的具体申报流程以本系列职称评审部署文件为准。

2.中初级职称。中、初级职称通过南宁市人社局官网(http://rsj.nanning.gov.cn)申报,具体申报流程以相应职称评审部署文件为准,系统运用、操作培训等咨询服务工作由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负责。

(三)申报推荐要求

1.关于申报信息真实。申报人按申报系统要求如实填写信息、上传材料,并对个人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签署承诺书,因申报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在指定位置填报上传所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2.关于单位审核推荐

(1)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要按规定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把关和查询核实,在申报系统中如实填写核实结果。

(2)单位应按规定成立职称审议推荐小组(7人或5人组成),负责对申报人的“思想品德、工作成绩、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综合评价,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明确是否同意推荐申报、材料是否属实。审议(答辩)情况要做好记录,作为是否同意推荐的依据之一。要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审议推荐小组的评语、投票结果和公示情况。

对申报高级职称的人员,单位应在出具推荐意见前组织面试答辩,并在面试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单位面试答辩专家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可外请专家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面试答辩推荐。

自由职业者可免填单位推荐意见,由推荐单位(即人事档案托管机构或相关行业协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组织面试答辩程序。

(3)单位应对申报人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申报情况或申报材料发生变更,还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3.关于专家鉴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将专家鉴定意见填入申报系统,并将其职称证书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

4.关于论文著作。申报人按要求提交任现职以来所发表的论文著作,具体要求以各系列评审条件为准。论文著作包括已发表(即在专业期刊上发表)或未发表的(含决策咨询类信息、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对已发表的论文,由单位(部门)按规定核查其真实性有效性。

5.关于学历核查。申报人正式申报前应自行登录教育部学信网查询,对学信网能查询的学历,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对无法查询的,还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6.关于社保核查。申报人工作经历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企事业和社会组织申报人员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不含申报当月)以上个人社保缴费记录。自由职业申报人员近6个月(含申报当月)应不以任何单位名义缴纳过社保。

在南宁市或自治区参保的,无须提供社保证明。在其他地方参保且可通过网络核实的,按申报系统要求填写核查途径,否则应提供个人社保缴费清单。基于前述要求,中小企业的申报人,如其今年2月前已在现单位参保,无需提交缓缴证明;如为2月后聘用到现单位,须上传劳动合同证明相应工作经历,但其以前的工作经历仍应与社保缴费记录一致。

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或劳动合同上的用工单位不符时,经核实属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按规定处理。

7.关于年度考核。申报人需提供申报资历年限内的年度考核表,国有单位申报人以历年单位年度考核表为准,非公单位申报人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为准。

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在申报资历年限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含未定等次),不得申报。

8.关于职改部门审核。各级职改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存在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等问题的材料报送评审。要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各系列职改办应从严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市职改办备案。

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充的,视为放弃申报。

五、诚信申报与追责

坚决打击失信行为,严格倒查追责。对申报人隐瞒身份申报、挂靠申报、学历资历业绩弄虚作假的,单位和各级职改部门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以及评审过程中违纪违规的,按权限移交线索,作进一步处理。如责任人为中共党员,同时移交纪检部门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一)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真实完整性负第一责任,须按要求如实填写个人相关工作经历与业绩成果,以及学历、社保、资格、荣誉、奖惩、论文著作等相关信息。

(二)单位对申报材料审核负主要责任。

1.单位同意推荐,即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要责任。单位应严格审核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原件,确保材料真实。

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承担相应责任。

2.公示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

3.按程序审查、组织审议推荐,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

(三)主管部门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四)各级(系列)职改部门各负其责,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评审工作正常开展。

1.严格审核把关。审核过程中发现涉嫌材料虚假的,要求申报人提供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或提供后仍无法证明,认定属材料造假的,将名单报上一级职改办备案。评审通过后发现的,按规定程序报请撤销资格。

2.按要求受理材料。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应根据桂人社发〔2017〕35号文件第十一条第(四)款要求,审核申报材料,未按程序推荐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3.按要求组织评审。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按规定时间、程序、条件、标准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4.建立诚信档案。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将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名单,按规定落实黑名单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并作为各级评委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同时,将失信情况书面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5.受理投诉举报。单位或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投诉举报,举报材料应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6.加大查处力度。对于虚假告发、恶意信访、诽谤诬陷等恶意行为,经核查认定为诬告陷害行为的,按行为人身份和管理权限,列入失信档案,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评审组织管理

(一)进一步下放评审权限

1.按照自治区要求,改革完善中小学教师、工程、卫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组织工作,由相应系列职改办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2.卫生系列副高级评委会承接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副高级评审工作,使用单独评审条件、单独建组评审,单独设置通过率。

3.向条件成熟的行业主管部门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

4.支持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单独开展评审。

(二)规范量化评分工作。坚持“四不唯”原则,以科学精准为目标,完善各系列分类评价指标,提高评审公信力和满意度。纳入量化评价的指标,应在评审部署文件中公布。对我市设有高级评委会的系列,在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评审标准的基础上,由市职改办会同系列职改办,结合我市实际调整设置评价指标,报市职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对其他系列中初级职称的评价指标,由系列职改办在自治区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设置,报市职改办审定后实施。

(三)加强评委库建设。各系列(县区、单位)职改办要做好评委库动态调整工作,根据现有评委情况、行业人才情况和评审工作需要,加大评委选拔推荐力度,及时调整充实评委库,保证评审需要。于开评前1个月将评委库调整情况报送市职改办。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入库专家的培训教育,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评审行为。具体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16〕21号).pdf执行。

(四)创新评审组织方式。市职改办统筹安排县区开展相关系列中级职称交叉评审工作。各系列(单位)职改办可结合本系列(行业)评审特点,实行交叉评审等评审组织方式。

(五)坚持评审标准。各级各系列评委会务必以保证评审质量为核心,及时组织学习贯彻自治区规定的评审条件,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合理确定评审通过标准。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不得降低评审要求,不片面追求通过率,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空缺岗位情况。工作中对重大评审政策把握不准的,应主动与市职改办研究确定,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的修改调整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委会承担。

七、时间安排

原则上6-8月为个人材料准备和申报阶段。原则上个人申报时间不少于1个月,申报截止时间不晚于10月30日,评审结束时间不晚于11月30日。

请各县区(系列、单位)职改办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在评审部署文件中明确,并采取网上公布等形式有效发布。请于7月20日前将评审部署文件报市职改办备案(电子邮箱:2848250878@qq.com)。

八、评审结果报送及确认备案

(一)各系列职改办在评审完成并审核无误后,及时将评审结果报市职改办备案。

(二)各中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承担评审结果真实有效的主体责任。市职改办负责组织各系列中级职称评审结果的集中审核,审核全部申报材料(含评审未通过的材料)。对集中审核发现不具备基本申报条件、不符合申报评审程序、申报材料造假等问题的,不予确认,属评审未通过的同时调减评审通过名单,并将存在问题反馈相关职改办调查处理。对因审核把关不严出现大量弄虚作假申报行为的,函告责任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

(三)实行评审结果随报随批制度,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各系列职改办要合理安排评审时间,及时上报评审结果。

(四)及时报送职称电子证书数据。按《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pdf要求,及时报送职称数据。

九、贯彻落实有关文件

1.各系列职改办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对本系列已启用新评审条件的,在评审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2.建立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具体按桂职办〔2020〕30号文件执行。

3.实施关心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激励政策。具体按《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pdf、《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7号).pdf和桂职办〔2020〕30号等文件执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参加新型检测试剂、抗体药物、疫苗、诊疗方案、病毒病源学和流行病学研究等疫情防控科研攻关一线人员等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等。

其他行业参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同等条件下予以倾斜。

4.继续落实职称评审向基层倾斜政策,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1)对在乡镇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及以上人员,可破学历或资历按评审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2)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乡镇(不含县城所在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已取得中级、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根据其取得的职称按规定程序分别聘用到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级、七级或四级。

乡村教师符合中、高级职称申报条件,且累计在乡村学校工作满5年、10年的,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对应申报中、副高级职称,通过评审的按程序聘用到本单位十级或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乡村教师是指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和村庄学校现在职在编在岗教师。

(3)对担任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任务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十、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关于政策文件。有关政策均可在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www.gxrczc.com)或南宁市人社局网站(http://rsj.nanning.gov.cn)查询。

(二)关于职称电子证书。根据《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pdf要求,2020年1月14日起,我市通过评审、重新确认、认定、遗失补办等方式取得的职称,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已发放的原纸质职称证书继续有效,无需更换为电子证书。

(三)关于证书核验。尚未在线审验的高级职称证书,请登录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进行审验。中、初级职称实行在线核验,不再进行线下注册验证,具体按南职办〔2020〕10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收费。申报职称须缴纳评审费,收费标准为:高级380元/人次、中级230元/人次、初级150元/人次(桂价费〔2006〕359号文件)。缴纳方式以各系列评审通知为准。

(五)关于评审复查。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评委会所在职改部门申请复查,但专家评分结果不予公开和查询。

(六)未尽事宜按自治区职改部门现行政策执行。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原文链接:http://rsj.nanning.gov.cn/xwzx/tzgg/t4375825.html

1.《做好2020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0〕30号)

2.《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7号)

3.《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

4.《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7号)

5.《关于印发南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规〔2020〕2号)

6.《关于启用职称电子证书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0号)

7.《关于加强职称证书管理的通知》(南职办〔2020〕10号)

8.《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桂职改〔2018〕1号)

9.《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5号)

10.《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南职办〔2016〕21号)

11.《关于规范无职称申报评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职办〔2014〕64号)

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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