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办141张信用卡套现 被判刑10年-14年
利用在路边摊购买的身份证、工作证和公章,武昌车辆段职工李某某伙同无业人员冷某某及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汉口银行办理信用卡141张,恶意透支百万余元。昨日,记者从武汉中院获悉,李某某等人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4年。
据悉,李某某因未按时偿还房贷进了银行黑名单,本不能办理信用卡。2012年3月,李某某抱着“试试看”心理,在路边摊买来10张身份证原件,伪造好工作证,并私刻一枚“武汉铁路局武汉客运段劳动人事室”的公章,化名“张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马沧湖支行递交了信用卡申请材料。令他意外的是,申请过程十分顺利,他很快拿到4张信用卡。随后,他又通过路边小广告与套现的中介取得联系,按每提取1万元交250元—300元手续费套现3.7万余元。
尝到甜头后,李某某伙同冷某某及周某,先后在中国邮储银行及汉口银行以同样方法申办了一百多张信用卡。拿到信用卡后,3人按照信用卡卡面透支额度平均三份分配卡片,由每人独自去消费和套现。据交代,仅2012年初,冷某某通过中介,在十堰市人民医院虚假消费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48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