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
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为每个职员购买社会保险,而工伤保险也属于社会保险的一部分,那么大部分参与了工伤保险的职员是否了解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方面内容?不了解没关系,接下来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南京市功能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方面的内容。
1、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5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5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5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2、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1)伤残津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三级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2)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706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164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623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66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6元。
3、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三: 定期待遇标准调整相关内容
(1)调整和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61841元执行。
(2)工伤保险待遇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所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3)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南京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的介绍,仅供大家参考,欲知更多社保知识、信用卡知识请关注卡宝宝网哦!卡宝宝网同时为您提供更多社保资讯以及更多银行信用卡的优惠信息、信用卡指南、信用卡攻略,让您更好地了解社保以及更好地使用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