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调整,让您清晰了解2016淮安市工伤保险政策调整
大家都知道,因为工作而受伤,我们称之为工伤,为了保障员工权益,单位会为员工购买五险一金,而工伤保险就是其中一险,那么2016年工伤保险政策有哪些方面调整呢?2016年淮安市工伤保险政策有哪些调整?接下来请看下文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了愈来愈重要的作用。近日,淮安市依目前的现状调整了2016年工伤保险新政策。
1、淮安市工伤保险政策调整一:调整工伤待遇
(1)从1月13日起,淮安市对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其中,对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改按等级统一标准支付。
(2)本次调整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二是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发放,每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897元、1518元、1139元,原计发金额高于以上标准的,暂按原标准执行;三是2014年度我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及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等计发基数按每月3794元和每年45525元计算。
2、淮安市工伤保险政策调整二: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新标准
(1)以往评定伤残等级并经确认需要护理的工伤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生活护理费,因发生工伤以及评定伤残等级的时间不同,领取的金额有所差别。如市区同一企业工伤职工陆某2003年7月评定伤残等级一级,并经确认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如果按照正常10%的增长幅度,自2月份起可按月领取1349元生活护理费,而另一工伤职工袁某2006年12月评定伤残等级一级,需完全护理依赖,就可按月领取1889元生活护理费,每月相差540元。
(2)本次调整将生活护理费按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统一标准支付,主要是考虑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出发,工伤职工对护理的依赖程度主要取决于伤残的严重程度,而与本人对社会的贡献、收入的高低等因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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