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介绍
工伤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因为工作受伤而受到赔偿的保险,那么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调整?2016年盐城市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调整?卡宝宝工伤保险小编给大家梳理了一下最新盐城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方面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批准,将对盐城市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作出调整。
1、盐城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一:调整范围
2015年6月30日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以及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盐城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二:调整项目和标准
(1)伤残津贴
a.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09.8元、198.1元、186.5元、174.8元;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015年7月1日起达到7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上、8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养老金调整待遇的,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40元、60元、80元。
b.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伤残津贴调整后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调整为1967元、1573元和1180元,超出标准的按原标准发放。
(3)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待遇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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