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之“甲供工程”
一、甲供工程的界定
36号文指出,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理解这个界定,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不分新老项目,合同或者招标文件只要有甲供条款,工程承包方均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甲供比例没有限制,即无论发包方甲供比例高低,均属于甲供工程。
第三,甲供的对象既包括设备、材料,也包括动力,常见的动力为电力。
第四,工程发包方既包括通常为房地产企业的建设方,也包括通常为施工企业的总包方。
二、甲供工程的类型
(一)差额模式
发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材料、设备、动力由发包方采购,结算时承包方经营额不包括材料、设备、动力价款,即承包方的承包范围和产值收入均不含甲供部分。
例1:某房地产开发商A与施工企业B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合同价款为8000万元,价款中不包括工程所需4000万元钢材,所需钢材由A采购后交B用于本工程,钢材对应的工程款计量、支付及最终结算均与B无关。
(二)总额模式
发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相应材料、设备、动力属于承包方承包范围,但由发包方负责采购,供应商将发票开给发包方,然后将相应材料交由承包方使用,结算时承包方经营额包括此部分材料、设备、动力价款,即承包方的承包范围和产值收入均包含甲供部分。
例2:某房地产开发商A与施工企业B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合同价款为12000万元,其中钢材价款4000万元,钢材由A采购后交B用于本工程,用以抵顶甲方欠乙方工程款,其余8000万元由A以货币资金形式支付给B。
三、甲供工程税务处理
甲供是工程建设领域的常见现象,营业税法和增值税法均对此做了专门规定。
(一)营业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因此,对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工程,不管合同价款如何签订,会计上如何核算,除省级地税机关公布的设备名单外,甲方所供的材料均应全额计入乙方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
上例1中,施工企业B应就8000万元缴纳营业税,并向A开具8000万元的营业税发票。
(二)增值税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第460页的表述,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业的税基。根据该资料上下文,将甲供工程增值税规定归纳总结如下:
第一,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业税基,针对的是差额甲供模式。换言之,增值税改进了营业税的不合理规定,明确在差额甲供模式下,施工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甲供部分,仅就合同承包范围计交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例1中,施工企业B只就4000万元部分缴纳增值税,向A开具40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第二,总额甲供模式下,施工企业的销售额应包括甲供部分,在此模式下,甲供材料相当于甲方以材料抵顶所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甲乙双方的甲供业务均可细分为两笔:一是甲方销售材料,应当按适用税率计交增值税,并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采购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二是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乙方收取工程款,乙方应就此部分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交增值税,并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上例2中,施工企业B应就12000万元向A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的4000万元钢材款,甲方应按照17%计交增值税,同时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总结与建议
第一,与营业税体系不同,增值税把甲供分为两种模式,对应于不同的税基,总额模式下的销售额为总额,差额模式下的销售额为差额。需要指出的是,这两种甲供模式,施工企业均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对于差额甲供模式,施工企业甲供部分没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建议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备。
第三,对于总额甲供模式,施工企业应与甲方及时充分沟通,在甲方承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提下,可以选用一般计税方法;否则,应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在施工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下,相当于放弃了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