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网站的税收成本,您关注了吗?
视频网站,资本的宠儿。近十余年来各大知名网站、视频新贵轮番上演,可谓你方唱罢我登场。在这个不差钱的领域,灵感创意永远比资金稀缺,运营模式决定成败。面对推陈出新的各类视频网站,税收问题或许不被关注。然而,运营模式不同将决定相关法律主体的纳税义务不同。本文针对视频网站公司常见盈利模式的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
一、视频网站业务概述
经过初创、发展与成熟,视频网站从上游内容源—网站播映—下游客户终端已形成了自己的产业链,其间还会与电视台、网游、运营商等进行合作,基本业务模型如下:
在视频网站的运营中,内容是吸引用户的关键,目前网站的内容源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购买版权
购买境内外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等的版权是视频网站的常规模式,登陆A股的乐视网,之所以能在茫茫亏损的视频网站中保持盈利不被ST,其早期积累的大量版权功不可没。然而,随着同业间对于版权竞争的愈演愈烈,版权购买成本也水涨船高。
(二)UGC模式
正版影视剧的购买使各网站播映的内容趋于同质化,于是UGC模式日益走俏,YouTube、MySpace等网站均为UGC模式的成功案例。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即用户生产内容,该模式激发用户的创作灵感与热情,将创作内容上传至网站供用户分享,有效丰富了网站内容的来源,增加客户粘性,但是上传内容的合法性与质量难以保障。
(三)自制视频
相对于UGC内容的草根与质量的参差不齐,一些视频网站开始着力打造自制视频(如:优酷出品),即在原创的基础上由专业团队制作,其内容、画面、效果均达较高水准。虽为小制作但感染力强、传播度高,故成为各视频网站着力发展的对象。
二、视频网站的运营成本及其税务处理
(一)研发技术支出
视频网站的各项专利、非专利技术、多媒体设计支出占比不断提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加计50%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二)购买版权支出
视频网站购买正版影视作品的版权支出在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在摊销问题上,目前实务中差异较大。影视作品具有特殊性,对于一些新片或热播剧一开始点播率高、后续点播率会急剧下滑,而一些经典影视作品又具有“长尾价值”,因此,这类影视作品的版权应属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持有期间内不需要摊销,期末测试减值的,相应计提减准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十年。因此,在税法摊销期内,应当分期调减应纳税所得;如果本期计提了减值准备,应按减值准备与税法摊销额之间的差异作纳税调整,其中减值准备小于税法摊销额,应调减所得;反之应调增所得。
(三)自制视频支出
自制视频,类似于小制作电影或电视剧,其支出主要包括导演、制片、编剧、演员等人力成本,随着自制视频的专业化,视频网站的投入将不断增加,相关支出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UGC模式下的收益分成
UGC模式的视频网站,对于网站取得的广告或付费收益,需要给上传视频的主播分成,这部分分成支出可于税前扣除,但在向主播个人支付时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主播个人取得的收益需按“广播影视制作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月收入3万元(不含税)以下免征增值税。对于一些热门主播在各视频网站之间转会取得的收益,需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宽带费用支出
宽带费用支出是视频网站的主要成本之一。营改增全面试点之后,视频网站对于宽带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1%)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准予抵扣销项税额。
(六)服务器等其他运营支出
视频网站在运营过程购买的服务器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计提折旧并于税前扣除。其他运维支出等均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准予抵扣销项税额。
三、视频网站的盈利模式及税务处理
(一)广告收入
视频网站将规模性流量转换为广告收入,并根据大数据分析不断提高广告投放的精准性。网站对于取得的广告收入需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按含税收入适用3%的费率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用户付费收入
随着视频网站的发展,付费观看或下载视频的模式逐渐被接受,且形式多样,例如:单次付费、包年用户、付费无广告等等。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因此,对于视频网站取得的付费点播收入,按照“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视频网站付费结算方式决定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所得税收入实现的时间,具体而言:
1
单次付费
对于用户单次付费,即观看或下载某视频时的一次性付费收入,视频网站应于取得时计提销项税,同时确认营业收入。
2
包年或包流量付费
对于包年(或一段期间)或包流量付费,视频网站取得的付费收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于用户第一次观看或下载视频时,就取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企业所得税,需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
3
购买虚拟货币
有些视频网站采取虚拟货币的付费形式,即用户先按折算比购买虚拟货币,待实际观看或下载视频时支付虚拟货币。此模式下,用户购买虚拟货币时,对于视频网站而言属于预收款,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均未发生。当用户观看或下载视频并支付虚拟币时,视频网站需将虚拟币对应的实际货币金额确认增值税、所得税应税收入。
(三)版权分销收入
不少视频网站将购买的影视作品版权或自制视频版权分销给其他网站,对于取得的此部分收入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销售终端设备并提供服务收入
各视频网站在开拓上游视频资源以吸引用户与流量的同时,抢占终端已成为趋势。有些视频网站会销售自主研发的终端设备并提供一定期间的服务(例如给予一段时期的付费点播),此业务模式对于视频网站而言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鉴于视频网站的主营业务是提供播映服务,因此应就其取得的收入总额按“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运营商分成收入
对于第一梯队的视频网站,其用户量已达一定规模,因此该类视频网站会按用户观看或下载视频耗用的流量与电信或移动运营商分成。对视频网站取得的分成收入按照“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六)合作收入
有些视频网站为拓展业务,会与网游公司或电台、电视台展开合作,共同推广影视作品或网络游戏,彼此分享用户、产生协同效应。对视频网站取得的合作收入应根据具体的合作项目及收入性质判定应税行为适用的具体税目。
(七)云终端技术收入
如前所述,视频网站抢占终端市场已成为趋势。目前的终端主要有电视、电脑、手机、IPAD平板四大类,且移动终端的比重日益提升。为打破视频在各终端之间观看与下载的局限性,有些视频网站开创了云技术,即将视频上传于云平台,用户也在云平台上观看或下载视频,用户可随时随地在任何一种终端设备上观看或下载。对于视频网站通过云技术提供视频播映服务,取得的用户付费收入属于同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与“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应按兼营行为处理,应对取得的收入合理划分,分别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