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住宿业多业经营的税务处理
一、税负有可能下降
住宿业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看似提高一个百分点,但由于可抵扣项目较多,税负可能会有较大下降。
住宿业企业(以下以酒店为例进行说明)的主要支出为房屋(购买或租赁)、装修费用及人工。酒店购买的房屋、支付的房屋租金和装修费用按照11%税率抵扣,购进的家具、电器等按照17%税率抵扣。总之,只要规划得当,税负会低于营业税。但长期没有接触过增值税的住宿企业要注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住宿企业需要改变经营模式,从正规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商处购货,才能降低自己税负。
如果住宿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征收率为3%,也要低于营业税。
因此,营改增对住宿企业是利好。
二、员工餐问题
酒店基本包吃包住,为员工提供三餐,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一)服务不视同销售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酒店为员工提供三餐,属于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
(二)购进货物进项税额转出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酒店购进的食材,用于员工餐部分,属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行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住宿费含早餐问题
大多数酒店的房费含早餐,这对于酒店来说不是什么问题,但对于支付住宿费的企业来说就有问题了。
《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企业发生的餐饮服务支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住宿服务支出可以抵扣。员工出差入住酒店,取得酒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理论上讲,其中早餐部分属于餐饮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那么问题来了,如何确认这部分进项税额。
笔者认为,酒店房费含早餐既不属于兼营,也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相当于买赠行为,即购买住宿服务送餐饮服务,可否按照销售折扣处理。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早餐费视为折扣额,酒店应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支付住宿费的企业该部分不能抵扣。但是问题又来了。
大多数酒店不对外经营早餐,如何确定免费早餐的价格就成为难题。酒店很可能把早餐价格定的很低,以使入住企业能够多抵扣住宿费。
四、多业经营问题
按照《实施办法》的定义,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等的活动。包括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当前酒店的收入构成主要为住宿收入、餐饮收入、娱乐收入、会议收入和销售礼品收入。住宿收入、餐饮收入、娱乐收入按照6%税率缴纳增值税,会议收入为会场的场租费,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税率缴纳增值税,销售礼品属于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缴纳增值税。
对于酒店来说,销售礼品虽然税率较高,但销售额较低,主要收入来源还是前四项收入。会议场租收入税率明显高于其他收入,营改增后,企业很可能降低场租价格,提高住宿或餐饮价格,以尽可能地少缴税款。
对于入住酒店开会的企业来说,营改增前,在结算时酒店一般开具会议费发票,另附明细每项的收费。营改增后,企业支付的会议费中的餐饮费和娱乐费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有些酒店入住后客人可以免费使用酒店内的娱乐设施,如保龄球、台球、卡拉OK等,这部分包含在住宿费中的娱乐支出也不能抵扣,但是,又遇到了如何划分住宿费和娱乐费的问题。
营改增后,酒店很可能与入住企业联合筹划,将企业不能抵扣的餐饮服务和娱乐服务价格定得很低,将住宿价格定得很高,这对酒店来说没有少缴税款,但对入住企业来说可以多抵扣税款。酒店可以以此为卖点吸引企业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