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莆田市养老保险政策介绍
养老保险是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广大市民对养老保险政策的调整都是非常关注的,今年8月莆田市也出台了对城乡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调整完善的实施意见,具体有哪些实施意见呢?详情的内容又是怎样的呢?现在就跟养老保险小编一起去了解吧!
1、城乡居民参保对象如何规定?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城乡居民养老基金如何构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3、个人缴费标准是如何规定?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我市目前个人缴费标准设为100-3600元共36个档次,每100元为一档,参保对象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且每年缴费一次,一般于上半年缴纳。参保人员可以根据不同年份的收入情况调整自已的缴费档次。
4、政府对个人缴费如何补贴?
凡个人缴费的政府均给予补贴,标准为选择100元档次的,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增加10元,缴费档次达800元及以上,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年100元。对持证残疾人、低保户及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政府为其代缴100元最低标准保险费。对参保的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省政府再增加每人每年20元的补贴。
5、村(居)集体对村民参保如何补助?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为其成员共有,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以调动其参保积极性。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6、城乡居民缴费年限是多少?可否补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龄45-59周岁的城乡居民,必须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可享受政府补贴,但累计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中断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
7、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到哪里缴费?
符合参保范围的居民凭第二代有效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村或居民保经办窗口办理即可。居民保经办机构为每一位参保对象办理一张联名卡,参保对象凭联名卡到合作银行任意营业网点或村代办点存入需要缴纳的资金,之后由居民保机构合作银行代扣代缴即可。实现“不出村”、“零距离”办理的服务模式。极大方便老百姓的参保与缴费。
8、城乡居民个人账户是什么?
个人账户是国家为每一位参保对象建立的记录终身养老保险费的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全部记入该账户。且按国家规定的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息。是以后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及退保时的依据。参保人可到各经办窗口、代办银行窗口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9、养老金待遇是怎么规定的?如何计发?
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二部分组成,按月支付,基础养老金全额由各级政府承担,目前按最低标准每人每月85元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也按月支付,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10、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和无力参保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从参保登记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2)按规定缴费参保的,年满60周岁时且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且又不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年满60周岁时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
11、个人账户资金可否继承?
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否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含政府补助)可以依法继承。
12、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村(居)委会办理养老金待遇资格确认即可。
13、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是否调整?
在国家确定的全国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省政府适时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试点到2015年已调整二次。
14、对缴费困难群体有何政策倾斜?
我市的政策规定,对持证残疾人、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档次养老保险金。经济条件许可的个人也可缴费仍然享受政府的个人缴费补贴。
1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计生对象家庭有何政策照顾?
我市的政策规定,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45-59周岁生育两个女孩(农村户口)或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在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20元缴费补贴。对60周岁以上生育两个女孩(农村户口)或一个子女的计生对象,每人每月加发25元基础养老金;对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计生对象,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基础养老金,以体现对计生对象的政策倾斜。
16、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的有何补助?
2013年我市在出台城乡一体化政策时,为解决死亡人员不办理注销手续,造成基金流失,对领取养老金死亡人员给予十个月基础养老金补助,2015年初完善制度时丧葬补助金增加到二十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
17、参保人员户口迁移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地区迁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随同转移。
18、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如何衔接?
城乡居民保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城乡居民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并入城乡居民保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19、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是否可以进行衔接?
2014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保障了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健全和完善了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制度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20、城乡居民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如何衔接?
凡已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计生奖励扶助政策、五保供养、社会优抚、低保政策等,在不损害城乡居民既得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叠加的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