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取消 真的就不用着急还卡债了?
近日,国内十数家银行密集发布公告,纷纷宣布将取消信用卡超限费,将早先因信用卡未及时还款而产生的“滞纳金”调整为“违约金”。部分银行已经公布了违约金的收费标准。
在2016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名为《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通知》取消了现行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以及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等。《通知》中最引人关注的部分是:取消了信用卡逾期未还款滞纳金,改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约定违约金。在当时,媒体纷纷以“2017年取消信用卡滞纳金”之类的标题予以报道。
简单点说,2017年1月1日以后,政策会有如下变动:
信用卡透支利率改变。实行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明确要求信用卡被盗后给予持卡人合理补偿。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而在之前,就算持卡人因签名被伪造之类的原因导致卡片被盗,银行也可以只负责与商户协调赔偿。
单卡提现限额调整至1万元。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透支免息还款期、还款额约束的改变。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取消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确定。
以及最重要的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一般情况下,滞纳金=(最低还款额-到期还款日持卡人已还款额) 5%,最低还款额一般为透支总额的10%左右。计费方式则是按月计算复利,会导致利息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的状况。
今后违约金等产生的费用将一次性收取。目前,多个银行的违约金标准都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或者“按协议收取”,同时也设立了额度不等的滞纳金收取上限。
因为信用卡天价滞纳金而引起的诉讼纠纷,此前已屡有发生。银行并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和储户平等的市场主体,收取“滞纳金”这种带有行政强制色彩的费用,并不合理。改“滞纳金”为双方协商确定的“违约金”,是一个进步。
不过,虽然这一系列举措让信用卡持卡人费用逾期的负担减轻,但如果造成违约事实,仍然会影响个人征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