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成立子公司,基金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
一:基金与基金子公司区别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通俗地讲基金子公司就是基金公司的分公司,或者是下属分支机构。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房地产投资的融资需求一直较为旺盛,之前多通过信托和券商资管计划来发行产品募集资金,随着基金子公司的成立,其开展类信托业务,来为这些融资方提供资金。以产融结合为核心,以债权、收益权、私募股权等方式投资于交通运输、能源、产业园基础设施、水务环保等企业。立足于与国内外优质房地产企业合作,以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等方式投资于较好的房地产企业及项目。
以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业务多是银行和信托公司来开展,随着基金子公司的陆续成立,以及业务的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基金子公司开始介入该业务领域,同时,银行系的基金子公司体现了在该业务上的一定优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工银瑞信和招商基金旗下子公司纷纷开展了股权质押业务,通过有竞争力的融资成本和适合的质押率,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的形式提供融资。
基金子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用于受让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收益权,融资方以上市公司股票或优质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作为主要的增信措施。
在成立初期,基金子公司对接银行、信托、期货公司、券商、私募基金,或者是对接地方融资平台、上市公司,常常扮演的是融资通道的角色,随着子公司实施主动的业务转型,投资类业务日益受到青睐,依托于母公司强大的投研团队,子公司正在积极开拓投资类业务的发展,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基金公司子公司可以依赖原公募投研团队形成的投资优势,设立相应的投资管理产品。投资标的从传统的债券、股票等,也涌现出各种产品设计的创新,譬如设计投向利率、汇率、商品期货、金融衍生品的产品,甚至推出跨境套利产品。
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子公司可以将一些非标信托债权资产进行包装后,在交易所或者场外市场进行交易。特别是可以通过和银行合作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在我国相关政策监管下,比如商业银行相关信贷政策规定,不得向某些行业或者不符合风控要求的企业直接发放贷款,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的资金通过信托、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的"通道",最终流向需要融资的企业。
此前,信托和证券公司的通道业务快速发展,作为"通道"的机构,通过出借牌照,将外部资产以产品合同形式在公司内履行一个流程,并不直接或者亲自参与该业务的资产管理以及不需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以及安排风控措施,承担的风险较小。与信托公司相比,基金子公司没有资本金限制,成本较低。
基金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特指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这是目前各基金子公司的主要业务。
分公司,或者是下属分机构
二:基金公司子公司
与通常意义上的基金公司子公司相比,嘉实财富则显得更具开放性。因为嘉实财富对所销售的产品并不设有局限性,也就是说,除嘉实基金本身的产品之外,嘉实财富所销售的产品还包括市场上其他公司的产品,着实体现开放性产品管理平台这一特性。三:基金子公司名单
目前已有好多国外的投资机构进入中国。IDG资本、红杉中国、经纬中国、启明创投、KKR、建银国际、高瓴资本、华平、软银中国资本、晨兴资本、金沙江创投、北极光、太盟投资、纪源资本、德同资本、春华资本、今日资本、高通风险投资、赛富投资基金、成为资本、中信资本、高榕资本、新天域资本、凯雷投资、黑石集团、磐石基金、凯鹏华盈、高盛、海纳亚洲、淡马锡投资、CVC、蓝驰创投、KTB 投资集团、上海永宣、策源创投、斯道资本、凯旋创投、博裕资本、光大控股、德福资本、Accel、贝塔斯曼亚洲投资基金、晨兴集团、光速中国、贝恩资本、奥博资本、智基创投等等。
您可以
四:基金子公司管理办法
经济观察网
修改后的《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全链条完善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监管要求,突出放管结合。
修订背景
据了解,《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发布于2004年,2012年作小幅修订,为推动基金管理公司规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 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改革持续深化,公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行业内外部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证监会适时对《公司办法》予以修订完善,以适应行业高质量发展需要。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旨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公募基金行业服务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服务居民财富管理、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的能力,推动构建多元开放、竞争充分、优胜劣汰、进退有序的行业生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此外,证监会发文提到,已就《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总体认同,并反馈了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部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修订后的《管理人办法》
修订后的《管理人办法》共8章78条,配套规则对实施《管理人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分别从准入、内控、经营、治理、退出、监管六个层面进行。
从准入层面来看,《管理人办法》提出要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管理,切实把好入口关。其中值得
此外,《管理人办法》亦提到要优化公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准入制度,壮大公募基金管理人队伍。其中提到,适度放宽同一主体持有公募牌照数量限制。在继续坚持基金管理公司“一参一控”政策前提下,适度放宽公募持牌数量限制,允许同一集团下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等专业资管机构申请公募牌照。
从内控的角度来看,《管理人办法》提到要着力提升机构主体合规风控能力,夯实行业高质量发展基础。值得
从治理层面看,《管理人办法》提出着力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机制,突出长期考核激励。
其中有两条需要注意:
其一,强化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与独立董事责任。要求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资本补充能力,提前制定风险处置预案,不得违规干预公司经营,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支持独立董事发挥专业作用。
其二,全面构建长效激励约束机制。要求董事会对经营层实行三年以上长周期考核,基金管理公司应将长期投资业绩、合规风控情况等作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实施薪酬递延、追索扣回与奖金跟投制度,严禁短期考核与过度激励。
从经营角度看,《管理人办法》提到要支持基金管理公司在做优做强公募基金主业的基础上实现差异化发展。
此外,在退出机制方面,《管理人办法》提出要建立公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化退出机制,规范风险处置流程。其中专门增设专章明确公募基金管理人退出机制。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各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行业机构认真落实《管理人办法》及其配套规则,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