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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华智能股吧最新热点延华智能股吧东方财富网

上市公司股权拍卖通常是股东为了偿还债务,司法拍卖一般价格较低,如果流拍一般是因为公司本身存在较多的债务问题,没有人敢轻易接盘。通常来说,后续公司会继续调低起拍价再次拍卖。对于股权拍卖的公司,如果入主方实力雄厚,对相关公司来说是利好。

举个例子:4月11日晚间,延华智能发布公告披露,股东上海延华高科所持有的公司1.24亿股股票完成司法拍卖,竞买人华融(天津自贸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6.28亿的价格拍得上述股票。华融投资隶属于中国华融,延华智能周五早盘开盘不到15分钟就封上了涨停板。

在4月11日的网络拍卖会上,延华智能股权竞拍异常火爆,经过82轮激烈竞拍,才最终以6.28亿的价格由号牌为H3425号的竞拍者购得,相比4.5亿的起拍价,溢价幅度近40%。

由于去年行情低迷,许多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爆仓,无力追加保证金后陷于司法纠纷,最终导致质押股份被司法拍卖。从去年开始,上市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的新闻就常见诸报端,而今年上市公司公告大股东股权被拍卖也不在少数。

从股价表现来看:

恒康医疗、首航节能由于拍卖股份占总股本比很小,对股价基本没有影响。

美丽生态虽然拍卖股份占比达到4.42%,但拍卖前后股价也没有大的变化。

华谊嘉信股价在4月11日拍卖当天早盘一度冲涨超8%,但由于流拍,周五盘中跌幅一度超5%。

反应最强烈的是延华智能,成功拍卖的第二天就涨停。

朗科科技在股份拍卖前出现过一波大涨行情,公司撤销拍卖后,股价则出现震荡回落。

总结:股票被拍卖股价会有影响,如果入主方势力雄厚则对股价是利好,有可能上涨。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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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华智能(000862)股吧

这个股票两次攻击前高,均以失败告终,明天如果没有利好,钱景一定也不明朗
股票明天会演绎继续惯性上涨行情。提防冲高回落走势。祝您好运!

二:延华智能股吧论坛

漫画/许英剑

鉴于胡黎明出事后,延华智能股价总体上跌了一两元,股东损失可观,故他的违法行为若能被司法认定,则法律责任值得探讨。

8月31日晚,上市公司延华智能公告称董事长、总裁胡黎明因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被批准逮捕,并辞去公司所有职务。

所谓“批准逮捕”,并非指此人才被抓走。通常被逮捕者早已为公安机关拘留,但刑事拘留有法定时限,要将犯罪嫌疑人从短期拘留的状态转为合法长期拘留必须由检察院办理批准逮捕程序。事实上,7月27日,延华智能就公告称胡黎明正在协助调查,次日再发公告称胡“因涉嫌内幕信息交易正在配合调查”。迄今胡已失去自由一个多月了。实践中,内幕交易被刑事立案的不算多,但一经立案,批捕的可能性较大。7月27、28日延华智能股价跌幅明显大于9月1日,市场对羁押信息的消化颇有预见性。

批捕后,通常会进入刑事起诉和审判流程。虽然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不得被视为有罪。但我国内幕交易刑事案定罪率很高,依法最高能判十年。而《公司法》又规定,有经济犯罪的,刑满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胡黎明很有可能在很长时间内要跟延华智能“拜拜”了。而这会对公司治理产生长远影响。

一方面,8月18日发布的延华智能半年报显示:胡黎明本人是公司第一大股东,并实际控制第二大股东延华高科技公司,合计持股比例36.5%。虽然他身陷囹圄,但股份还在,公司半年报也确认了他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事实上,国美电器的大股东黄光裕因为内幕交易罪等而坐牢数年后,也仍然有效保持了对公司的控制权。

但另一方面,胡黎明所持有的股份目前过半数处于质押状态,或许还面临着缴纳罚金的责任,数额最高可达违法所得五倍,未来他的股权不无可能被卖出偿债。虽然公司现有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甚低,但风雨飘摇,正是敌意收购者的机会。延华智能实际控制人变动的可能性需要评估。至于胡的官司是长期利空的开始,还是利空出尽,取决于投资者如何评价胡以往在公司发展中的作用。

一是内幕交易本身的责任。我国《证券法》原则上规定了内幕交易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操作性较弱。拟议中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了更具体的赔偿办法,虽然争议较大,但在胡案刑事判决生效后,与他的内幕交易同日做出反向交易的投资者还是有望根据修订生效的《证券法》获得一定的赔偿。

二是董事长违法被捕对股东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董事长若因个人贪利被捕,严重损害了公司经营秩序和股东所持股份的价值;而且即使是大股东而非纯粹的职业经理人、打工仔,利用公司内部的重大未公开信息予以交易也是对公司信息财产权的侵害。这在定性上可以构成对股东的侵权行为,并导致损害赔偿责任。

从日K线看,延华智能的股票从6月24日到7月26日一直处于盘整期,但7月27日起连跌四天,市值损失两成。一个坏运气的股东可能在7月26日以11.2元高价买入延华智能股票,于8月1日以8.9元卖出。扣除大盘因素,剩余部分若要主张找胡黎明“讨说法”,应该说在法理上可以成立。与司法实践中已经受理13年的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案件相比,所欠缺的只是最高法院对其间因果关系的推定。换言之,虽然现在打这个官司还不容易,但心中不服的投资者们不妨静待政策变迁后的机会。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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