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17(劳动能力鉴定标准2017版)

2017年工伤赔偿标准和工伤鉴定申请条件规定(2)

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第一部分:工伤事故具体赔偿项目(伤残)

一、医疗费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上述金额的计算依据是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伤者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天数

三、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省内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可根据省内规定适时调整。

四、辅助器具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工伤期间工资(从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日止)

工伤期间工资=受伤之日至伤残鉴定之日止的工资福利收入

该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交通食宿费

指到省外医院就医,所支出的交通、食宿费用。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指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月工资*按伤残等级确定的月数(最多24个月,最少6个月)

八、伤残津贴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并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被评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来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伤,但出于某种原因难以安排,而按月支付给工伤职工的津贴。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而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即只有在终结劳动关系时才能享受,其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指对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伤残程度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为帮助工伤职工再次就业一次性发给的补助金,以弥补工伤职工在今后的求职就业中与非工伤人员相比存在一定困难而给本人造成的一定损失。具体标准由省内规定。

附1:《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条文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部分:工伤事故具体赔偿项目(死亡)

一、丧葬补助金

指因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致死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支付给其直系亲属的丧葬费用补助。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省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指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的标准,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省内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指职工因工死亡、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间因工致死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费用的补偿。

(一)配偶

如配偶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

(二)其他亲属

指工亡职工亲属中除配偶之外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人。条件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重要生活来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父母、外祖父母年满55周岁的;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

(三)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即如果工亡职工的配偶为孤寡老人,则其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50%;

如果工亡职工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为孤寡老人,或者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为孤儿,则他们每人每月可获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职工工资的40%。

但是,如果工亡职工有多个亲属皆有资格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2.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二、赔偿项目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第七条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第八条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一: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4、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5、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第二:

1、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

2、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调解终结书是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

1、医疗费。它包括医药费、治疗费和住院费等。证明医疗费的证据主要有:门诊病历、住院病历、、门诊收据、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书;

2、误工费。它是当事人因治疗、伤残鉴定、处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导致收入的减少。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护理费。它是由于受害人无法自理必须护理而支付给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护理费的证据主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包括护理时间和护理人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证明的劳务报酬标准或者护理人员收入减少的证明;若是家属护理的,应当按照家属的误工费提供证据。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4、住院伙食补助费。它仅是针对受害人在住院期间而言,其主要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出院小结和住院病历,2009年按每天50元。

5、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具有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三者之一项即可,并提供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

6、残疾赔偿金。它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的丧失致使需给予收入的减少。其证据包括:法医鉴定结论、法医鉴定费收据。

7、残疾用具费。它是受害人因伤致残需配置残疾用具所花去的费用。其证据应当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受害人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配置机构出具的更换周期和维护费用的证明。

8、被扶养人生活费。其证据包括扶养人、被扶养人身份证明及家庭情况证明,包括被扶养人有无生活来源。

9、后续治疗费。通常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并参考病例证明。

10、营养费。主要是医疗机构开出的诊断证明,并应在诊断证明中注明加强营养。医疗机构的意见。

11、住宿费。其证据表现为住宿费收据,据实结算。

12、交通费。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车、船费。通常就是交通票据。

13、法医鉴定费。它是受害人在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或者伤残鉴定而用去的费用。有医院病力、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即可相互印证。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15、财产损失。它是因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财物所收到的损失,通常为财物受损的评估报告(如:价格部门的鉴定结论)和修车发票。

GBZ 94—2017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简介

目录 1拼音 2英文参考 3基本信息 4前言 5标准正文 5.1 1范围 5.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5.3 3术语和定义 5.4 4诊断原则 5.5 5诊断依据 5.5.1 5.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5.5.1.1 5.1.1肺癌 5.5.1.2 5.1.2间皮瘤 5.5.2 5.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5.5.3 5.3苯所致白血病 5.5.4 5.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5.5 5.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5.5.5.1 5.5.1肺癌 5.5.5.2 5.5.2皮肤癌 5.5.6 5.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5.5.7 5.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5.5.8 5.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5.5.9 5.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5.5.9.1 5.9.1肺癌 5.5.9.2 5.9.2胸膜间皮瘤 5.5.10 5.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5.5.11 5.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5.6 6处理原则 5.7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6附录 6.1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6.1.1 A.1诊断原则相关说明 6.1.2 A.2诊断细则相关说明 6.1.2.1 A.2.1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6.1.2.2 A.2.2苯所致白血病 6.1.2.3 A.2.3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6.1.2.4 A.2.4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1.2.5 A.2.5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6.1.2.6 A.2.6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6.1.3 A.3关于职业性肿瘤诊断的命名及其书写格式 7标准全文 1拼音

GBZ 94—2017 zhí yè xìng zhǒng liú de zhěn duàn

2英文参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tumor

3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94—2017代替GBZ 94—2014《职业性肿瘤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tumor)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05月18日发布,自2017年11月01日起实施。

4前言

本标准第6章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94—2014《职业性肿瘤的诊断》。本标准与GBZ 94—2014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新增加3种职业性肿瘤的诊断依据。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上海市杨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华、戴俊明、黄丽、陆星雨、姚峰、张巡淼。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Z 94—2002:

——GBZ 94—2014。

5标准正文

职业性肿瘤的诊断

5.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肿瘤的诊断与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的职业性肿瘤(不包括职业性放射性因素所致肿瘤)的诊断及处理。

5.2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68职业性苯中毒的诊断

GBZ 83职业性砷中毒的诊断

GBZ/T 157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 224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5.3 3术语和定义

GBZ/T 157和GBZ/T 22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 GBZ/T 224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职业性肿瘤 occupational tumor

在工作环境中接触致癌因素,经过较长的潜隐期而患的某种特定肿瘤。

3.2

累计接触年限 years of accumulative total occupational exposure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某职业性致癌因素的总年限数。

3.3

潜隐期 latency

从接触于己确认的致癌物始到确诊该致癌物所致的职业性肿瘤时的间隔时间。

5.4 4诊断原则

有明确的致癌物长期职业接触史,出现原发性肿瘤病变,结合实验室检测指标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经综合分析,原发性肿瘤的发生应符合工作场所致癌物的累计接触年限要求,肿瘤的发生部位与所接触致癌物的特定靶器官一致并符合职业性肿瘤发生、发展的潜隐期要求,方可诊断。

5.5 5诊断依据 5.5.1 5.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5.5.1.1 5.1.1肺癌

5.1.1.1石棉肺合并肺癌者,应诊断为石棉所致肺癌。

5.1.1.2不合并石棉肺的肺癌患者,在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原发性肺癌诊断明确;

一一有明确的石棉粉尘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15年以上(含15年)。

5.5.1.2 5.1.2间皮瘤

5.1.2.1石棉肺合并间皮瘤者,应诊断为石棉所致间皮瘤。

5.1.2.2不合并石棉肺的间皮瘤患者,在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间皮瘤诊断明确;

一一有明确的石棉粉尘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15年以上(含15年)。

5.5.2 5.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原发性膀胱癌诊断明确;

一一有明确的联苯胺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10年以上(含10年)。

5.5.3 5.3苯所致白血病

5.3.1慢性苯中毒(见GBZ 68)病史者所患白血病,应诊断为苯所致白血病。5.3.2无慢性苯中毒病史者所患白血病,在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白血病诊断明确;

一一有明确的过量苯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6个月以上(含6个月);

一一潜隐期2年以上(含2年)。

5.5.4 5.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原发性肺癌诊断明确;

一一有明确的氯甲醚或双氯甲醚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4年以上(含4年)。

5.5.5 5.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5.5.5.1 5.5.1肺癌

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在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原发性肺癌诊断明确;

一一有明确的砷及其化合物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3年以上(含3年);

一一潜隐期6年以上(含6年)。

5.5.5.2 5.5.2皮肤癌

5.5.2.1慢性砷中毒(见GBZ 83)病史者所患皮肤癌应诊断为砷所致皮肤癌。5.5.2.2无慢性砷中毒病史者所患皮肤癌在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原发性皮肤癌诊断明确;

一一有明确的砷及其化合物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5年以上(含5年);

一一潜隐期5年以上(含5年)。

5.5.6 5.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原发性肝血管肉瘤诊断明确;

一一有明确的氯乙烯单体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1年以上(含1年)。

5.5.7 5.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原发性肺癌临床诊断明确;

一一有明确的焦炉逸散物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10年以上(含10年)。

5.5.8 5.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原发性肺癌临床诊断明确;

一一有明确的六价铬化合物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4年以上(含4年)。

5.5.9 5.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5.5.9.1 5.9.1肺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原发性肺癌诊断明确;

一一有明确的毛沸石粉尘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10年以上(含10年)。

5.5.9.2 5.9.2胸膜间皮瘤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胸膜间皮瘤诊断明确;

一一有明确的毛沸石粉尘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10年以上(含10年)。

5.5.10 5.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原发性皮肤癌诊断明确;

一一有明确的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一一潜隐期15年以上(含15年)。

5.5.11 5.11β萘胺所致膀胱癌

诊断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一原发性膀胱癌诊断明确;

一一有明确的β萘胺职业接触史,累计接触年限1年以上(含1年);

一一潜隐期10年以上(含10年)。

5.6 6处理原则

6.1脱离致癌物的接触。

6.2按恶性肿瘤治疗原则积极治疗,定期复查;6.3需劳动能力鉴定者,按GB/T16180处理。

5.7 7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6附录 6.1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6.1.1 A.1诊断原则相关说明

临床诊断时要参考患者既往致癌物职业性接触状况(监测记录,或企业原材料、产品、工艺记录,或同期同类企业监测资料等),排除其他可能的致癌物非职业性接触途径,结合实验室检测指标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综合分析,方可诊断。

劳动者致癌物职业接触史的确证可根据劳动者职业史的相关记录,或通过对工作场所中环境状况的空气采样测量结果,或一些生物监测资料,或有过量接触的监测资料进行综合评价。

累计接触年限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中接触致癌物的累计接触时间。接触致癌物的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因加班超出的工时数可折算为相应的累计接触时间,以每日8h工作时间计算,超过8h的工时可累加计算,即每累加超过8h可计为1d,累加天数达250d即为1年。

6.1.2 A.2诊断细则相关说明 6.1.2.1 A.2.1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联苯胺接触人员所患肾盂、输尿管移行上皮细胞癌可参照本标准。

6.1.2.2 A.2.2苯所致白血病

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的主要组织类型为急性髓细胞性白血病,在进行职业性苯所致白血病的鉴别诊断时可将该组织类型作为确诊的参考依据。

6.1.2.3 A.2.3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氯甲醚或双氯甲醚亦可见于甲醛、盐酸及水蒸气共存的工作场所。

鉴于职业性氯甲醚所致肺癌的常见组织类型为小细胞肺癌,在进行职业性氯甲醚所致肺癌的鉴别诊断时可将该组织类型作为确诊的参考依据。

6.1.2.4 A.2.4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砷及其化合物的职业接触所致肺癌除常见于含砷采矿业和冶炼业外,亦可见于农药砷接触工人。故对于农药砷接触的工人所患职业性肺癌的诊断可参照本标准。研究表明职业接触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的主要组织类型表现为患腺癌的危险性高于其他肺癌组织类型,亦有发现燕麦细胞癌有所增加,因此在进行职业性砷所致肺癌鉴别诊断时,可将该组织类型作为确诊的参考依据。

砷及其化合物的职业接触者的皮肤多表现为过度角化、皮肤溃疡,久治不愈,反复发作,这些均为癌前病变,最终可发展为皮肤癌。

6.1.2.5 A.2.5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目前毛沸石的职业接触多存在于其他沸石的生产和使用中,与石棉类似的,毛沸石纤维可导致弥散性肺间质纤维化(沸石肺)、胸膜钙化和胸膜斑,形成铁小体,铁小体的形态和典型的石棉小体类似,

铁小体的核心可检测到毛沸石纤维的存在,在以往研究中毛沸石接触者的支气管肺泡灌洗液中亦可发现***的毛沸石纤维。此外,与石棉相比,毛沸石所致胸膜间皮瘤的病情进展更快,中位生存期平均为10个月。

6.1.2.6 A.2.6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职业性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接触所致皮肤癌的组织类型多为鳞状上皮细胞癌,一般伴有慢性皮炎、皮肤黑变、毛囊角化、伴有溃疡的***状瘤,甚至远处转移,可将这种鳞状上皮细胞癌的组织类型作为确诊的参考依据。

6.1.3 A.3关于职业性肿瘤诊断的命名及其书写格式

职业性肿瘤的命名及书写格式为:

a)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或间皮瘤)];

b)职业性肿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c)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

d)职业性肿瘤[氯甲醚(或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e)职业性肿瘤[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或皮肤癌)];

f)职业性肿瘤(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g)职业性肿瘤(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h)职业性肿瘤(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i)职业性肿瘤[毛沸石所致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j)职业性肿瘤(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k)职业性肿瘤(β萘胺所致膀胱癌)。

7标准全文

2017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2017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划分依据: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2、评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拓展资料: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

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

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参考资料:十级伤残-百度百科

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工伤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目前我国有关伤残鉴定的标准主要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GB/T 31147-2017、《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致残等级》GA/T 16180-2014、《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JR/T 0083—2013。

一般而言,为了更好的保护员工,工伤的鉴定标准相对而言是三大标准中比较宽松的,更容易获得鉴定。

【附法条】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一级

定级原则: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AL)。

二级

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6)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7)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8)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损伤>30cm2; 19)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0)心功能不全三级; 21)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2)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3)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5)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6)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27)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28)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29)尘肺叁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0)尘肺贰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31)尘肺叁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2)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3)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4)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6)肝血管肉瘤; 37)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mg/dL); 38)职业性膀胱癌; 39)放射性肿瘤。

三级

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1)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偏瘫肌力3级; 4)截瘫肌力3级; 5)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6)中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7)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8)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0)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1)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2)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 13)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4)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四级

定级原则: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1)中度智能损伤;……

五级

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四肢瘫肌力4级;2)单肢瘫肌力3级;……

六级

定级原则: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癫痫中度;2)轻度智能损伤;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4)三肢瘫肌力4级;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七级

定级原则: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偏瘫肌力4级;2)截瘫肌力4级;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八级

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单肢体瘫肌力4级;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九级

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癫痫轻度;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十级

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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